| 一、 |
凡捐贈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興、修建校舍者,均將其姓名鐫刻於建築物特設立之紀念牌上。 |
| 二、 |
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未滿伍佰萬元者,除第一款外,並享有下列優待: 如回國於他校或研究機構作短期(一年內)講學或研究,得使用本校圖書館及借閱圖書。
在國內期間,如有實際需要,得經協調後使用本校教學資源與設備。
在國內期間,得享免費住宿本校鹿鳴雅舍二週之優待。 |
| 三、 |
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未滿壹仟萬元者,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優待外,並享有下列優待: 比照本校教職員工,於短期回國時享有本校農學院附設實驗林管理處溪頭遊樂區住宿及會議場所借用等優待。
子女如入學本校就讀,肄業期間得享有學雜費減免及免費住宿之優待。 |
| 四、 |
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者,除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款之優待外,並比照專任教授優待使用本校附設醫院景福門診及景福病房。 |
| 五、 |
新台幣貳仟萬以上者,除第二、第三及第四款之優待外,並得指定本校新建圖書館或其他新館之研究室一間,以捐贈人之名義命名。 |
| 六、 |
凡捐贈整座建築物全部經費者,除第二、第三及第四款之優待外,並得請其為建築物命名,以留永念。 |
| 七、 |
凡累積捐贈之總金額達上述各款標準者,均照上列規定致謝。 |
| 八、 |
凡捐贈金額達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及「教育部教育文化獎章頒給辦法」給獎標準者,另報請教育部褒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