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
民國81年5月5日第1778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84年7月17日第192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1年4月23日本校第224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3年11月9日本校第236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年1月3日本校第241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感謝熱心捐助本校人士或團體,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對本校、所屬單位、附設機構或有關基金會之捐贈,包括設立講座、購置設施、興建建築物、捐贈金錢或其他資產者,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捐贈財物價值達新台幣伍萬元以上者,致贈本校出版中心紀念品,達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者,另致送感謝書狀,並得依其捐助金額享有下述榮譽及優待。
一、凡捐贈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興建校舍者,均將其姓名鐫刻於建築物特設之紀念牌上,本校教職員工並可享受本校附設醫院優先受理掛號之優待。
二、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未滿伍佰萬元者,除第一款外,並享有下列優待:
1、使用本校圖書館及借閱圖書,細則依照圖書館規定辦理。
2、比照本校教職員工之寵物在本校附設動物醫院醫療或住院優待辦法,享受寵物醫療優待。
3、本校教職員工在職期間(專、兼任)可免費在校園內停車。
三、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未滿壹仟萬元者,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優待外,並享有下列優待:
1、使用本校體育館與其他運動及休閒設施。
2、比照本校教職員工,享有本校生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溪頭自然教育園區住宿及會議場所借用等優待。
3、可免費在校園內停車。
四、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者,除第一款,及第二、第三款之優待外,並優待使用本校附設醫院景福門診。
五、新台幣貳仟萬元以上者,除第二、第三及第四款之優待外,並得指定本校圖書館或其他館舍之空間,由捐贈人命名。
六、凡捐贈建築經費或材料逾建築物全部經費二分之ㄧ者,除第二、第三及第四款之優待外,並得請其為建築物命名,以留永念。若捐贈經費少於二分之ㄧ者,可視其捐款比例,指定新館之空間,由捐贈人命名。如有特殊情況者,提由行政會議決定。
七、凡累積捐贈之總金額達上述各款標準者,均照上列規定致謝。
八、凡捐贈金額達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及「教育部教育文化獎章頒給辦法」給獎標準者,另報請教育部褒獎。
第四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