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檔案調閱要點
民國94年11月22日第2410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之檔案(總務處文書組檔案股管理之機關檔案)調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借調(閱)檔案之權限原則如下:
(一) 調閱單位內之檔案需經單位主管核准。
(二) 調閱他單位之檔案須經其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或共同上級主管同意。
(三) 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可調閱全部檔案。
(四) 民眾依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依檔案法第三章相關條文辦理。其收費辦法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三、申請借調(閱)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並由調案人填具調案單,載明下列事項,經調案單位主管或上級長官核准後由調案人或其指派人(均應出示識別證)至檔案室調取:
(一)案名或案由
(二)文號
(三)調閱檔案原件理由
(四)調案單位
(五)調案人簽章
(六)聯絡電話
(七)借調日期
四、調閱檔案,以在檔案室現場閱覽、複製為原則。如需攜出原件應於調案單中詳述理由經單位主管或上級長官核准後,並經文書組同意辦理。
五、檔案調出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作成調案紀錄;調案紀錄,得以紀錄簿或電子紀錄方式為之。
調案紀錄於其所載檔案銷毀或移轉後,始得銷毀之。
六、借調之檔案原件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或有拆散、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原件或變更檔案原件內容之情事。違者應予議處,並負相關責任。
七、借調檔案原件以七日為限。
借調檔案原件應於調案期限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重新填寫調案單辦理續借,續借次數以三次為限。
借出之檔案原件,如有公務急用時,得隨時催還,調案人不得拒絕,違者議處。
八、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查檢無誤後,於調案單及調案紀錄上註記歸還日期。如有第六及第七兩點所定情事時,應於調案紀錄單上載明事由,並簽報校長議處。
九、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原件,檔案管理人員應每周定期辦理稽催;經洽催二次仍不歸還時,應簽請議處。
十、調閱機密檔案時,由調案人或調案單位指定人員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但屬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辦理。
十一、機密檔案歸還時,調案人應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上加蓋密封章或職名章密封,並加註歸還日期。
檔案管理人員應於機密檔案歸還時,檢視封套是否依規定密封。如未密封,應即通知調案人改善,並於調案紀錄註記之。
十二、調案人員退休、調(離)職前,應將所借檔案全部清查歸還,並應由其單位主管督導其清查歸還。其離職手續清單,應加會檔案管理單位。
十三、他機關調用本校檔案時,應備函載明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限,由調案單位簽請校長核准後辦理。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檔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