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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特聘講座設置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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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2年3月15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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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學術水準及延攬國內外學術成就卓著之學者來校講學或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特聘講座分為特聘研究講座及特聘講座教授二類。 三、特聘研究講座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諾貝爾獎或相當之全球性殊榮者。 (二)先進國家國家級院士或中央研究院院士。 特聘講座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各國國家級院士。 (二)在國際上有崇高學術地位學者(如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 四、特聘講座毋須經由系、院教評會審查,逕由聘任單位填具「特聘講座提聘單」敘明聘期及經費來源依行政程序向校長推薦,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禮聘之,並提校教評會報告。 特聘講座聘期六個月以上者得請頒教師證書,但應另依教師資格審查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經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審查後陳報教育部。 五、募集之單筆款項達一定數額者,捐款人得指定講座名稱及其學術領域。 六、特聘講座獎助標準如附表,每月支給金額,由校長經諮商後訂定之。 七、本校應優先提供特聘講座宿舍,並由提聘單位提供研究空間及設備。 八、特聘講座來校期間,有關校內設施之使用權益比照專任教師辦理。 九、特聘講座應協助提升本校學術水準,其應負之學術任務,由校長與特聘講座商定之。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國立臺灣大學特聘講座獎助金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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