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特聘講座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2年3月15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月13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名稱及各點條文,於96年1月29日校人字第0960003369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6年3月24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確認修正第5點,於96年4月11日校人字第0960010777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7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第5點及第10點,於98年11月4日校人字第0980050070號函發布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學術水準及延攬國內外學術成就卓著之學者來校講學或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特聘講座分為特聘研究講座及特聘講座教授二類

、特聘研究講座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諾貝爾獎或相當之全球性殊榮者

()先進國家國家級院士或中央研究院院士

特聘講座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各國國家級院士

()在國際上有崇高學術地位學者(如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

四、特聘講座毋須經由系、院教評會審查,逕由聘任單位填具「特聘講座提聘單」敘明聘期及經費來源依行政程序向校長推薦,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禮聘之,並提校教評會報告

    特聘講座聘期六個月以上者得請頒教師證書,但應另依教師資格審查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經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審查後陳報教育部

五、募集之單筆款項達一定數額者,捐款人得指定講座名稱及其學術領域。

六、特聘講座獎助標準如附表,每月支給金額,由校長經諮商後訂定之

七、本校應優先提供特聘講座宿舍,並由提聘單位提供研究空間及設備

八、特聘講座來校期間,有關校內設施之使用權益比照專任教師辦理

九、特聘講座應協助提升本校學術水準,其應負之學術任務,由校長與特聘講座商定之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國立臺灣大學特聘講座獎助金支給標準

聘任類別

資格

獎助金(新台幣)

月支

特聘研究講座

諾貝爾獎或相當之全球性殊榮者。

20-80萬元

先進國家國家級院士或中央研究院院士。

特聘講座教授

各國國家級院士。

10-40萬元

在國際上有崇高學術地位學者(如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

 

 

回到法規彙編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