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成績評量修正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100/6/10)通過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更改為「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自99學年度第2學期起,學生之學期成績(含學位考試成績)均以等第制評量。

二、學生對授課教師評定之學期成績認有明顯錯誤致有損及其權益時,得於次學期開學後二週內依規定申請成績複查。

教務會議附帶決議:98學年度(含)以前入學生及99學年轉學生,其99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仍由等第制轉換百分制成績呈現,自100學年之後所有學生學期及歷年成績單均以等第制成績呈現,不再轉換百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