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通過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本校承襲台北帝國大學至今校舍老舊,而各使用單位因新增需求非原建物可提供,致常於周圍加蓋車棚及倉庫等違建,或於屋頂增設使用空間,而違反建築法規定,被列為違建,近年來由於建管單位取締違建及教育部、審計部亦積極催辦違建之處理,本處乃基於法令及維護校園景觀及公共安全起見,擬定「國立臺灣大學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並提報90年12月25日第2226次行政會議通過,該辦法條文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臺北市政府88年11月9日修訂之「違建查報作業原則」訂定。第二條 實施目的:為徹底解決本校違章建築問題,以維護本校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校園觀瞻。第三條 實施範圍:本校校區(含法醫學院)民國47年以後所有搭建之違章建築。第四條~E 由總務處派員依據台北市政府「違建查報作業原則」調查造冊,列出本校現有違建,擬訂拆除順序依序執行拆除,並於每一階段執行完畢後檢討,並依實際拆除進度做必要修正,其執行順序如左:1.自本辦法公佈實施後,新發生之違章建築,經查報屬實者,優先拆除。2.已破損無使用價值者或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違建,經校方認定屬實者。3.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之違建,經校方認定屬實,造冊列管,分期分類辦理。第五條 為遏止新違章建築產生及訂定計畫分階段拆除既存違建方式,處理如左:一、列為優先拆除者:所屬院系所及使用單位自行籌措相關經費限期拆除,否則校方得逕為拆除,費用應由搭蓋違建者自付經費或自該單位所屬院系相關分配經費下扣抵。二、近程:已破損無使用價值或列為84年以後既成違建者,由總務處會同系所或管理單位簽報,擬定拆除計畫,簽核奉准後拆除。三、遠程:列為83年12月31日以前違建者,視建物安全情況及使用情形由總務處會同系所或管理單位依台北市政府「違建查報作業原則」辦理。第六條 違建拆除所產生之空間調配問題應由使用單位自行處理。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