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組織規程第33、34條條文修正

配合大學法第33條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代表人數比例規定,本校組織規程第33、34條條文修正。大學法第33條第1項:「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規定,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33條及第34條學生代表人數及任期條文。本次修正條文新增學生代表選舉,依校務會議決議,其任期自95學年度(95年8月1日)起開始。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修正條文如下:

第三十三條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為本大學最高決策會議。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秘書室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國際學術交流中心主任、建教合作中心主任、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助教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 校長得指定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校務會議代表之總額及各類代表之名額比例,除第二項所列主管人員外依左列規定: 一、教師代表:未兼行政或學術單位主管之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總額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二、研究人員代表由全校研究人員選舉二人。三、助教代表由全校助教選舉三人。四、職員代表由各學院職員各選舉一人;各學院及其附設機構以外之職員選舉六人。五、工友代表由全校工友選舉三人。六、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總額十分之一,其組成如下: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各一人(含學生會會長及學生代表大會議長、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各學院大學部代表一人、各學院研究所代表一人、進修推廣部代表一人,學生代表法定數額減除前述學生代表總數,如有餘額由學務處訂定辦法選舉產生。

(校務會議代表任期及產生方式)第三十四條 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分別依各學院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人數,按比例分配給各學院,由各學院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其選舉辦法由校務會議訂之。研究人員代表由全校研究人員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助教代表由全校助教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職員代表及工友代表分別由全校職員及工友經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其產生方式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學生代表之產生方式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除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外,其餘學生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