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古物.我們的歷史No.39 泰雅族的貝珠衣

(圖/文:臺大人類學博物館 王梅霞副教授)

長99.5cm,寬44cm / 泰雅族馬督安社 / 1930年入藏 / 人類學博物館藏這件貝珠衣是先將兩片長方形布片接縫組成一件無領無袖長衣,然後在上面縫上大量貝珠作為裝飾。根據人類學者張光直教授的研究,這件貝珠衣共使用約十二萬一千四百顆貝珠。原持有人為馬督安社的Yapa Shibuta。

清朝時期,泰雅人以山產和平埔族人或漢人換取貝珠,並用其裝飾女性服飾,將貝珠串起來則成為「貝珠串」( axa或kaxa ),若將貝珠串成一定的長度、高度、寬度,縫到衣物上就成為「貝珠衣」( hinu或lukus kaxa )。貝珠串或貝珠衣是生命儀禮中的交換物,或者重大糾紛時的賠償物,甚至成為財富及地位的表徵,相當於以前泰雅人的「錢幣」( pila )。

結婚時,以「貝珠串」或「貝珠衣」來做聘禮,它們的價值是無法用其他物資替代的,所以即使有很多的米糕、山豬肉、酒等必需品,還是一定要有「貝珠串」或「貝珠衣」,由此可知它們的功能是特殊的。所需的數量,則視娶媳婦家族的財富多寡而定。日治時期禁止貝珠串或貝珠衣的交易,因此有很多「貝珠衣」在父母輩過世的時候作為陪葬,被埋起來了。

除了作為聘禮,「貝珠衣」也作為罰金之用。泰雅人最重要的文化價值是gaga(字面意義是「祖先流傳下來的話」),包括嚴格的「禁止殺人、禁止姦淫、禁止離婚、禁止打架、禁止偷竊」等規範,觸犯者必須舉行儀式來禳祓不淨,還必須用「貝珠衣」去賠償對方。尤其是處理誤殺、離婚或姦淫等紛爭時,必須賠償很多的「貝珠衣」作為懲罰制裁。例如:不管是同部落內的人,或是部落間相互誤殺,都可以用「貝珠衣」來賠償解決,不過仍要看整起事件的肇因、態度、結果而定。文獻中曾提及:誤殺者賠償三十件珠裙(一件珠衣約可換兩件珠裙),姦淫者賠償十幾件甚至二十幾件珠裙,離婚者賠償約十件,重傷害者賠償十件等,可見「貝珠衣」已經整合進入泰雅的社會文化脈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