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教學館、普通教學館、新生教學館、綜合教學館、博雅教學館,重新命名。

本校現有校屬4棟教學大樓及新建教學大樓1棟,經行政會議決議,配合杜鵑花節辦理重新命名活動,經校園網路、校內重要通告、臺大校訊及e-mail等方式傳達各教職員工生及校友參與,續依回覆彙整成果交由總務處分別召開2次會議後,決議名稱如下:

(一)共同科目教室:共同教學館。(二)普通大樓:普通教學館。(三)新生大樓:新生教學館。(四)綜合教室:綜合教學館(五)教學一館:博雅教學館。

國立臺灣大學校舍命名原則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二八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各校舍之命名應參酌以下各點,並不得與本校其他校舍名稱同名同音:

主要使用情形。

歷史背景或具紀念意義之詞語。

依建物地形、建物周邊立地較久精彩地物(如地標、藝術品、植物)。

凡係受捐贈興建之校舍者,依「國立台灣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規定辦理。

單一使用單位或管理單位(一級單位)之校舍,由該使用單位或管理單位(一級單位)命名,以符實際。

一個以上使用單位或管理單位(一級單位)者,由使用單位或管理單位(一級單位)合議決定。

本校統籌、暫借週轉或共同課程使用之校舍,由總務處邀集文學院代表、校規小組及相關單位共議。

為配合校園整體規劃及發展,依前述原則命名之校舍名稱,應由使用單位簽會總務處與校園規劃小組後提行政會議報告,經確認後由秘書室上網公告及刊載於校訊上,並另知會校規小組及總務處保管組。

現有館舍已有名稱者除特殊理由外不宜變動;如須重新命名應提具體理由,依上述原則及程序辦理。

本原則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