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中心總結2015重大食安議題
臺灣大學全面投入協助政府救食安,105年2月18日(四)上午10:30-12:00在臺大社會科學院大樓三樓310室梁國樹會議廳舉行記者說明會,臺大食品安全中心與臺大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首次提出2015臺灣五大食安排行榜與解救策略。
為積極協助國內提升食品安全,本校於104年1月成立「食品安全中心」,規劃進行食品風險評估、食品製程安全改善、食品原料資料庫、以及食品安全網絡等研究。另一方面,臺大食品安全中心也接受衛福部的委託,組織專業之稽核團隊,協助執行食安法的驗證(又稱二級品管)以及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的訪視工作,104年已完成116廠次驗證(通過率83.5%),與1,602廠次訪視(8.2%為待加強之業者)。
2016年初,臺大「食品安全中心」以及「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為協助新政府救食安,更結合14位法律、社科、食品、公衛、毒理等領域之教授及團隊,共同舉辦「總結2015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記者會。我們共計蒐集2015年重大食安事件32件,經過三次縝密討論與會議,共同歸納出五項重要食安議題,並針對這些議題的成因進行專業解讀,提出政策及法規改進之建議。
期待藉由整合各領域教授們的專業解讀,降低社會大眾對食安事件的恐慌,同時提供具體的法規與政策建議,提供新政府作為施政及挽救食安的參考。未來臺大食安中心將持續協助政府與社會提升臺灣食品安全,善盡社會責任。 臺大食品安全中心籌備委員名單含跨各領域學者名單包括:
1.陳淳文臺大政治系
2.王宏文/政治系
3.林鈺雄/法律系
4.林明昕/法律系
5.周桂田/國發所
6.王泰俐/新聞所
7.姜至剛/毒理所
8.陳家揚/公衛系
9.孫璐西/食科所
10.葉安義/食科所
11.呂廷璋/食科所
12.陳明汝/動科系
13.蘇南維/農化系
14.許 輔/園藝系
●總結2015重大食安議題●
議題一、食品含違法毒物、工業化合物(如植物油驗出重金屬鉻;豆腐乳含工業染劑二甲基黃;胡椒粉、胡椒鹽、辣椒粉、咖哩粉摻工業用碳酸鎂;豆芽菜浸泡工業用漂白劑;潤餅皮添加工業用漂白劑;永昌化工販售工業用石膏給下游廠商製造豆類製品)
解讀:
ㄧ、產品本質
1.違法使用:
(1)不准使用的物質
(2)食品添加物過量使用
(3)非食品級之添加物(可能含有毒性物質)。
2.產品的毒性效應:
(1)毒性與暴露量:以毒理學之觀點,工業用添加物可能含有毒性物質,毒性強度不一,造成身體傷害的差別在於暴露量多寡。
(2)中毒事件:少有急性症狀。近年來慢性疾病盛行率上升,卻難以證實食品添加物與疾病的因果關係,僅能透過流行病學進一步的研究資料佐證。
二、業者特性
1.業者不瞭解食安法規定。
2.業者無意願或者無能力改變。
3.業者為了產品特性或壓低成本。
政策建議:
1.強化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標準:訂定食品添加物的規格標準,包含純度及衛生安全標準,規範微生物、重金屬、汙染等,國產品與輸入品均應符合規格。
2.加強製造與販賣業者對食品添加物使用之管理:要求國內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者登錄食品級產品之品項與產量,應建立食品添加物工廠的GMP與HACCP產製規定。食品添加物販賣業者也應納入追蹤追溯管理。
3.教育業者正確使用食品添加物:中央與地方分工,教育食品製造業者,特別是中小規模業者,正確使用食品添加物,要求做好自主源頭管理,改善產製技術、建立配套,並從嚴稽核,加強抽檢密度。
4.健全良好之產業環境:道德應優先於利益,食品業者鼓勵內部檢舉,合法業者應能取得合理利潤。
議題二、輸入原料農藥殘留管理(如手搖飲料店茶類飲料殘留農藥)
解讀:
1.花茶飲料使用非食品用之玫瑰花瓣,屬於非食品之原料流入食品生產供應鏈的問題。
2.茶葉原料來源複雜,難以回溯原料來源。
3.邊境查驗恐有漏洞,造成不合格產品流入市面。
政策建議:
1.建立及強化追蹤追溯系統:落實批次及標示作業,要求廠商確實記 錄原料來源。
2.檢視邊境查驗相關規範:針對輸入食品申請的取樣作業應更明確;另外,建議將進口茶葉列入高風險食品原料品項,應逐批查驗,而非抽驗。
3.加強農藥檢驗相關研究:目前公告之多重農藥分析方法,不足以涵蓋310種法定許可及禁用以外之農藥。
4.落實食品產銷鏈監測檢驗:除了邊境查驗與後市場農藥監控之外,宜對中間商之食品原料查驗有相關控管。
5.強化風險溝通:為避免民眾恐慌,即使被驗出有農藥,但含量低於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應斟酌檢驗結果之公告方式。
議題三、過期成品庫存、再製與不當再販賣問題(如年菜過期10年;回收過期肉品、蔬菜再販賣;醋回收再製)
解讀:
1.政府對於過期食品管理模式:
(1)廠商為節省成本,回收重新再製或重貼標籤者,屬食藥署管理。
(2)廠商交由廢棄物處理公司,任其處理者,屬環保署管理。
2.但兩機關不僅本身疏於管理,也缺乏溝通協調。
政策建議:
1.保存期限之建立:廠商應有實驗數據,作為保存期限的設定依據。
2.過期食品處理規範:應跨部會建立回收食品的管理規範。根據廠商實驗數據,瞭解過期產品是否可以回收再利用或再製,或直接銷毀。如經評估為再製,需詳實記錄再製過程與量。不得將不可在利用或再製的過期食物重新包裝後出售。
3.食物銀行:歐美的食物銀行,強調安全利用食物,減少浪費,由專家評量所收到的各種食物,可以安全食用。否則,需銷毀。
議題四、校園團膳管理(如白飯添加調味劑防腐)
解讀:
1.合法添加:白飯添加者為是調味劑而非防腐劑,為合法食品添加物。但使用之調味劑具有抑菌保鮮作用。
2.散裝食品標示問題:沒有食品安全問題,但是有標示問題,散裝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不需標示食品添加物成分,食安法對散裝食品包含餐飲菜餚之標示規定不清。
3.告知責任:白飯添加調味劑雖然不違法,但是業者應有告知義務。
4.風險權衡:因米飯蒸煮後經歷長時間才供學童使用,若權衡使用食品添加物與腐敗孳生病原菌之風險,合法使用食品添加物較能確保安全。
政策建議:
1.告知責任:建立食安法之散裝食品標示原則與規範,散裝食品廠商應有告知責任。
2.提高供餐品質:中央及地方之教育單位及衛生單位,應共同督促提高校園團膳之供餐品質、安全、營養,各級政府應確保校園團膳合理經費。
3.風險管理:由專業科學評估,建立風險評估、風險溝通、風險管理的機制。
議題五、食安事件中之法律責任(如大統下游廠商求償之判決;大統油事件團體訴訟案;大統案之非常上訴駁回;頂新案一審無罪判決案)
解讀:
1、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三者交錯,各有其範圍,亦有重疊部分。
2、刑事責任之成立,因構成要件之解釋、證據程序之嚴格性或無罪推定原則之要求等,本有判斷上的困難。
3、刑事方面即使因種種事由不能判決有罪,但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還是可能成立。
4、有關刑事責任中不法利得之剝奪的問題,尤其是法人不法利得之沒收,去年年底刑法已有大幅修正,基本上應可彌補現行法既有的規範漏洞。
政策建議:
1.法令應有穩定性且應相互整合:法律施行應有其穩定性,法律制定或修正也應有整合的必要性,以避免朝令夕改,抑或法律規定間出現矛盾與漏洞,令人民無所適從。
2.應加強司法人員之食安專業知識:司法人員的食品安全衛生之專業知識應加強;司法院及法務部應落實教育訓練課程。
3.強化業者守法意識及責任保險機制:業者本身要有守法的意識,並能自主管理、員工勇於內部檢舉,且應強化食安責任保險的機制。
4.食安為全民運動,消費者亦有責任:徒法不足以自行;食安其實是全民運動,消費者也有責任,尤其是不能僅以「價格」選擇食品,否則難免劣幣驅逐良幣。例如餐廳、攤販…等,政府不可能樣樣都管,所以消費者自身要有所警醒。
資料檔案下載:
臺大食安中心網站: http://fsc.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