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協會 國立科技大學校院協會 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 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 專科學校教育聯盟 共同聲明105.5.14
勞動部於5月10日廢止「專科以上學校進用學生兼任助理參加勞保且月領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者,得不計入身障者定額進用員工總人數」解釋令,將對全國大專校院產生重大衝擊,謹對學校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現況與廢止解釋令後困難之處,說明如下:
一、學校雖優先徵詢身心障礙學生意願,但勞僱型學生助理之工作時數長,依學生學習生活規劃有意願者偏低,令釋廢止後,即使全數進用,仍無法達到國立校院3%、私立校院1%規定。
經實際調查結果,有意願之身心障礙學生僅占學校勞僱型兼任助理人數百分之零點幾,即使全數進用有意願學生,仍無法符合3%、1%之規定。
二、勞動部漠視學校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努力及績效,並誤判「若未實施令釋,全年度學校繳交差額補助費,對學校支出經費衝擊有限」。
勞動部說明發布令釋後,各校因應員工總人數增加已增加進用身障者,並預估若未實施令釋,對學校支出經費衝擊有限。依教育部推估各校為因應員工總人數增加已增加進用身障者有意願之身心障礙學生僅占公立學校一學期勞僱型兼任助理人數0.3%,且依照學生意願全數進用,預估一年代金將達1.1億至2.8億元,而非勞動部所稱若未實施令釋,全年度學校繳交差額補助費推估僅3,457萬3,824元。
令釋廢止後,因需繳交代金而可能導致降低學生擔任助理之機會及排擠教育經費資源,將直接影響學生權益。
三、勞動部認為學校推拖,不願配合優先徵詢校內身障生兼任意願作業,實屬誤解。
原解釋令發佈後,學校接獲勞動部要求設計優先徵詢身心障礙學生擔任兼任助理意願之流程、調查表等作業規範,隨即積極反映實際執行確有窒礙難行之處,經促請教育部與勞動部成立跨部會平臺研商後,配合建置相關配套措施,並依規定回報及徵詢。迄今學校相關作業已上軌道,並非勞動部所指學校多以各種理由,未按月回報及徵詢。
教育部資料顯示各校均配合逐月填報,除有當月未釋出職缺、校內未有身障生、或遇寒暑假期間學生未回覆等情形外,均依規定填報回復,勞動部資料所示學校未函報徵詢統計或未按月函報,經該部聯繫各校釐清,係屬當月學校未有職缺致填表資訊解讀錯誤所致。
四、將學生兼任助理未達基本工資半數者,以類同專任員工計入學校員工總人數,但身障生,卻須達基本工資半數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顯不合理。
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揆其立法精神,應係以常態固定專職員工為計算基準。
又復查該條第3項規定:「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依教育部資料顯示,學生兼任助理九成以上未達基本工資半數,如屬一般生加保係以1人計入員工總人數,但身障生,須達基本工資半數以上,進用二人始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人數及員工總人數。即發生若進用薪資未達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身心障礙學生時,是無法計入身障人數計算,顯示依上開方式計算之不合理性。
綜上,勞動部104年9月25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進用學生兼任助理參加勞保且月領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者,得不計入身障者定額進用員工總人數」解釋令,係考量學校進用大量學生兼任助理之特性及避免影響學生權益,是有其合理性及繼續實施之必要性。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理事長楊泮池校長
國立科技大學校院協會理事長姚立德校長
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李天任校長
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葛自祥校長
專科學校教育聯盟理事長黃柏翔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