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費繳了沒?儘速繳納以免受罰喔!
105年度開徵近160萬輛自用汽車及機車之燃料使用費,截至105年8月15日止繳納率82%,尚有28萬6,000輛左右車主尚未繳納。
提醒您,尚未繳納之車輛所有人可利用下列方式及地點繳納:
1.持繳納通知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2.利用電話語音轉帳方式繳納:電話412-1111或412-6666轉用戶碼169#,以信用卡繳納者需自行負擔手續費。
3.網路繳納: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及監理服務APP,以信用卡繳納者需自行負擔手續費。
4.ATM(自動櫃員機)繳納:﹝限臺北市列管以個人名義登記之車輛﹞可持任何銀行金融卡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繳納。(跨行金融卡需自付手續費15元)。
5.未收到繳納通知書之車輛所有人可直接至統一、 全家、OK或萊爾富超商所設置之多媒體資訊機上查詢、開單及繳費或就近至公路監理機關繳納。
避免因逾期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致遭受罰鍰處分,也請車主多多利用委託轉帳代繳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由帳戶直接扣繳免手續費,省時又便利。
●常見問題●
Q1:車輛失竊已辦理註銷,尋獲後如何辦理手續?
需辦理尋獲註銷及重領牌照手續:
一、應備證件:
1.個人: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僑民居留證)正本;公司行號:應繳驗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印章。
3.經檢驗合格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2張。
4.失竊註銷異動登記書。
5.原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6.申領牌照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需滿30日以上)。
7.警察機關尋獲證明單(原號牌、行照應繳回)。
二、規費:
1.檢驗費: 大型車新台幣600元,小型車新台幣450元,拖車新台幣450元,機車新台幣200元。
2.號牌費: 汽車新台幣600元,拖車新台幣400元,機車(未滿550cc之各型機車)新台幣300元,機車(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新台幣400元。
3.行車執照費:汽(拖)車新台幣200元,機車新台幣150元。
4.繳納當年度牌照稅、燃料費。
三、注意事項:
1.非原車主申領牌照須檢附蓋妥雙方印章之過戶登記書及原車主身分證件。
2.有違規案件及積欠之牌照稅、燃料費應先結清,另應同時結清當年期牌照稅、燃料費。
3.車主未滿18歲請攜帶監護人同意書暨監護人身分證正本。
4.有申請臨時牌照者須繳回。
5.有動保設定車輛重領牌照時須檢附債權人同意書。
6.外籍勞工身份申領機車牌照比照外僑身份辦理,另應檢附駕駛執照及僱主同意書,地址登記為服務單位地址。
7.營業車、流當車、大自車輛、法院點交車輛及其他受管制車輛,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Q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繳費收據可否代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繳費收據不能代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若車主沒有攜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時,則以監理所電腦查詢所得之保險資料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