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院校相關專業教師協助九二一大地震救災及復建工作作業要點

   大專院校相關專業教師協助九二一大地震救災及復建工作作業要點

             教育部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台(八八)高(三)字             第八八一二八0九四號函附件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九二一大地震受災地區儘速完成復建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大專院校建築、土木、地質、都市計畫、社工、心理、輔導、教育、藝術  、醫護及相關類科有助於協助災區建物鑑定、重建,以及醫護與心理復建工  作之專業教師,參與災區復建工作者均可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部根據各大專院校各相關專業科系設置情形,並依各災區實際需要,規劃  分配輔導專案責任區,由各責任區負責之學校協助災區之救災復建工作。

四、各地方政府如有需要應主動與所分配責任區之學校聯繫協調進行相關救災及  復建工作。本部基於特殊之需要亦得主動徵調相關學校及人員投入特定地區  辨理特定事項之救災及復建工作。

五、各大專院校教師參與協助救災及復建工作以不影響任教學校之教學活動為原  則。學校可配合教師參與救災復建工作之需要彈性調整課程。

六、教師辦理救災及復建工作時,如有需要且不影響課業,得徵集自願參與之學  生協助之,所徵集協助之學生以研究所學生為原則。

七、教師參與救災復建工作者,學校應以公差方式處理,學生則予公假登記。

八、各大專院校應將參與救災及復建工作之教師與學生名單報本部備查。

九、教師及學生參與救災復建工作,如未獲其他單位補助者,所需交通費及膳雜  費均由學校統一向本部申請補助。對於救災及復建工作所需特殊性經費需求  亦得專案提出申請。

十、參與協助救災及復建工作者,每日應向學校提報簡要之工作報告,並由學校  統一匯報本部,以便隨時掌握最新狀況做必要之處理。但有關心理復建工作  需較長時間者,得每週提報一次即可。並於協助之救災或復建工作結束後,  提出完整之工作報告。

十一、本要點發布之前,經本部協調參與救災相關工作之人員,其交通費及膳雜   費得比照本要點核實申請補助。

十二、學校對於參與救災及復建工作表現傑出者,應給予獎勵。本部亦得對於績   效優良之學校及個人給予獎勵。

十三、本要點經部長核定後實施,必要時得補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