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有機教育農園活動參加辦法

89.09.25本場第六十五次場務會議通過89.11.20農學院第一九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以下簡稱本場)設立有機教育農園之目的,在於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及民眾田園生活體驗之機會,栽植蔬果、花卉,並達到休閒與教育之目的。二、活動及收費皆以一年為一期(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申請使用之耕作實習田區以每人使用一單位為原則,若尚有剩餘再開放申請。每單位三十平方公尺。  收費標準:(一)耕作實習費:本校教職員工生:新台幣參仟伍佰元整;校外人士:新台幣肆仟元整。(二)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整。

三、參加者需自行負責栽種農作物之任何損失,本場不負任何賠償責任;若損失係因於本場人為操作疏失者例外。四、參加者栽種之農作物,於本期活動截止日前,應自行採收並清理完畢,逾期視同放棄採收,本場得以清除並沒收保證金。五、本活動期滿前,參加者如有意繼續參加,應於活動截止日前一個月內主動向本場提出申請,本場不另行通知並保有給予繼續參加之同意權。六、參加者向本場借用之農器具應妥善利用及保管,如有遺失或損毀,應照市價賠償。七、為維護農園之環境及管理,參加者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私自轉讓他人耕作。(二)未經本場同意,不得自行搭建棚架或其他設施。(三)不得損壞或取用農園內任何其他設施、農機具、物品與土壤。(四)不得隨意丟棄垃圾或栽種之廢棄物。(五)本農園不得使用未經腐熟之堆肥、農藥或化學肥料。(六)栽種所需之種子、種苗概由本場統籌洽購,以維護本場環境及參與者之權益。本場對於參加者所栽種之作物種類需經本場同意。(七)所生產之農作物及其產品均不得有販售行為。

八、參加者如違反第七條之規定,本場得隨時終止其參加本活動之權利並沒收保證金,參加者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交之耕作實習費。必要時,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參加者於本活動期滿或中途無法繼續參加活動,若無違反上述規定,得憑繳款收據向本場領回保證金,但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之耕作實習費。十、本辦法經本場場務會議通過並經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