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3期人事服務專欄
有關「因病停聘」年終工作獎金
※教育部九十年五月九日台(90)人(三)字第九00五八六八四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局給字第0一0一一九號函,有關教師「因病停聘」與「留職停薪」性質權益均不相同,其性質相當於公務人員因病停職,為符衡平原則,仍應依現行因病停職之規定,俟其回復聘任關係後,按期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修正「補助延攬科技人才處理要點」
※本校九十年六月五日(90)校人字第0一二七三0號函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九十年五月九(90)臺會綜一字第00二二八六八號函,修正「補助延攬科技人才處理要點」,重點:(1)名稱原為「處理要點」修訂為「作業要點」。(2)條文第六點增列補助工作酬金之審查準則,作為評審受聘人擬支等級。(3)配合科技基本法,修訂第十一點研究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之依據。(4)其餘配合行政程序法之體例,作文字修訂。本校申請該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申請書」內繳送資料及注意事項文字並配合修正。
※本校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九0校人字第0一一二四0號函,本校九十年一月六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之「國立台灣大學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四條後段規定:「......教師兼職一年以上,須由學校與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訂定合作契約並約定回饋條款。」關於上開學校與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訂立合作契約(並約定回饋條款),本校主政單位為研究發展委員會。
公文附件即日起一律使用A4規格
※教育部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台(90)人處(一)字第九00六七六三六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90)年五月八日九十局秘字第二三0一三六號函,為落實政府推動電子化政策,並提升公文電子交換比率,各單位公文附件,請自即日起一律使用A4規格並以能電子交換格式製作,以利公文電子傳遞交換。
※教育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台(90)人(一)字第九00五九一一六號函轉銓敘部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九十特二字第二0一三三0五號函,有關七十四年特種考試外交行政人員考試丙等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一般行政」職系、「僑務行政」職系、「人事行政」職系、「新聞編譯」職系及「外交事務」職系。
※教育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台(90)人(三)字第九00六一五七九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五月一日九十局力字第0一0四0四號函,有關「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公務人員于權理期間之服務年資可否採計陞任評分乙案,茲補充規定:同一陞遷序列之中,各職務所列職等如有不同,有關權理年資不得採計之規定。係指未達該同一陞遷序列之各職務列等中,所列權理其中最低職等之職務期間之年資而言。
有關「職務歷練」選項之意含
※教育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台(90)人(一)字第九00六一五八七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五月一日九十局力字第一九0六五號函,有關「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個別選項所稱「職務歷練」,係以主管機關或各機關依其職務調任規定或權責,並配合公務人員知能及專長,在不同層級或同陞遷序列職務間,施予定期或非定期之職務調動、互調及輪調,以增進工作歷練,激勵工作潛能為其範疇,尚不包含因現職不適任,或不守紀律而調整職務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