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關辦理研究發展計畫採購作業要點
機關辦理研究發展計畫採購作業要點
壹、總 則
一.為提升機關辦理研究發展計畫之效率及品質,以符合研究發展計畫之特性及時效,特訂定本要點。二.機關辦理研究發展計畫採購(以下簡稱研發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本要點規定。三.本要點所稱研究發展計畫,指機關為達成既定科技發展、人文社會科學或行政政策目標,所辦理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或技術發展計畫。但不包括宣導、推廣作業計畫。四.本要點所稱研究機構,指受機關委託辦理研究發展計畫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貳、招標及決標
五.機關辦理研發採購,應視個案性質及採購金額,擇定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六.機關辦理研發採購,得將研究發展計畫之整體規劃、細部計畫及執行事項合併或分開辦理。其分開辦理者,得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其細部計畫、執行事項作為前一階段採購之後續擴充。七.機關辦理研發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八.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研發採購,得依下列原則擇定研究機構:
(一)屬小額採購者,得直接委託符合需要之研究機構辦理,免訂定底價及辦理議價程序。 (二)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計畫經各機關審查通過且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議價或比價。
2.執行計畫者之能力、經驗經各機關審查通過且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議價或比價。
前項第二款研發採購計畫之審查,各機關應訂定審查作業規範。
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發採購,得就下列原則之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擇定研究機構:
(一)依研究領域(類)別,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或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與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組成研究機構評鑑小組,對擬執行研發採購之各研究機構,進行研發能量與績效評鑑,建立通過評鑑名單,並得設定研究能量上限。近三年內曾經評鑑列為該領域優等者,各機關得直接擇定為研究機構或計畫主持人。 (二)依各採購無上級機關之機關所訂定之內部作業規定,組成審查委員會就通過評鑑名單之研究機構辦理評比,擇定研究機構或計畫主持人。 (三)以公告程序公開徵求具備研發能力之研究機構,經機關評選或審查擇定對象。
前項第一款之通過評鑑名單及第三款之公告,均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路。
十.機關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擇定研究機構後,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研究機構應提出執行計畫書供機關審查。 (二)機關評審計畫應組成審查委員會,並訂定審查計畫之要項。 (三)審查委員會之組成應含學者或專家五名以上。 (四)計畫內容經審查通過後,再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 (五)不訂定底價者,由審查委員會審查經費,並提出建議金額。
十一.機關依第九點第一項第三款辦理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組成評選或審查委員會,訂定審查計畫之要項,對各研究計畫進行綜合評選或審查。 (二)審查委員會之組成應含學者或專家五名以上。 (三)參與之研究機構僅有一家時,仍得進行評選或審查。 (四)計畫內容經審查通過後,再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 (五)不訂定底價者,由評選或審查委員會審查經費,並提出建議金額。
十二.機關依第九點第一項第三款公告辦理研發採購,應依實際需要訂定研究機構之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十三.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公立或非營利之研究機構,免予繳驗納稅之證明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參、驗 收
十四.機關辦理研發採購之驗收,得以審查會或書面之方式辦理。
研發採購之驗收,採書面方式驗收者,其書面驗收文件得視為驗收紀錄;採審查會方式驗收者,其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研發採購包括工程或財物標的者,應依契約或採購法所定時程經機關查驗合格後,始完成驗收程序。
十五.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發採購,其驗收之審查會,應由五位以上學者或專家組成,其成員應含原評審或評選委員會委員至少二分之一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