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學校分部總辦事處」設置辦法

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第第二二一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因應本校分部之籌設,規劃分部未來發展方向及統合行政資源,於校總區設立「學校分部總辦事處」(以下簡稱總辦事處),並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總辦事處之任務

    一、集中管理和統合協調各分部籌設事宜,以精簡人力物力,提昇行政效率。    二、依據法令及學校規章,訂定分部相關管理規定,以供擬定未來籌設方針和發展方向之參考。    三、審核分部相關之計畫,督導各項計畫之執行,以落實計畫之實施。

    四、檢討籌設過程得失並研議改善及解決之方案。    五、執行經費之運用及行政人員之進用。

第三條 總辦事處編組

    一、總辦事處設主任一人,承校長指示綜理總辦事處業務及督導各分部籌設之相關事宜。    二、依本校現進行籌設之分部,暫設雲林分部籌備小組及竹北分部籌備小組,各設召集人一人。    三、設執行秘書一人,襄助總辦事處主任辦理各項事宜。    四、設幹事若干人,辦理各項庶務。    五、前項總辦事處主任、各組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均由校長指定本校相關人員兼任之。

第四條 本校另設設諮詢及募款委員會,下設委員若干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