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期人事服務專欄

修正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辦法

※本校九十年十月二日九0校人字第0二二九五八號函轉教育部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台(九0)人(一)字第九0一二九六六八號書函,檢送教育部九十年八月二日台(九0)參字第九0一0九三五一號令修正「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本次修正重點係刪除資訊科技人員。

各單位不得進用在學學生擔任約聘僱人員

※本校九十年十月八日九0校人字第0二五一七二號函,為考量業務推展需要、節省用人成本並與編制內人員取得衡平性等因素,本校各單位不得進用在學學生擔任約聘僱人員。

※教育部人事處九十年十月四日台(九0)人(一)字第九0一三五00二號函轉銓敘部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九十銓一字第二0六七六一九號函釋,有關各機關於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甄審事宜時,基於業務需要所建立之陞任儲備名冊,須遇案重行核算積分後調整名次。

修正約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本校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九0校人字第0二五七八一號函,配合行政院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台九十人政考字第二00九四六號令發布施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訂本校各類聘僱用人員契約書及適用(比照)生效日期。青輔會短期研究人員請假規定依原契約書辦理,不予修正。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聘僱用人員,請假規定係適用前開給假辦法,並自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本校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自行聘僱用臨時人員及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比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辦理。

聘任具雙重國籍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之相關處理事項

※本校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九0校人字第0一七0八二號函為配合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新修正公布,各單位擬聘任具雙重國籍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作業相關處理事項等希依說明辦理,

一、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新修正公布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略以:

(第一項)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 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第三項)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第四項)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以上開新修正國籍法所稱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故渠等人員已不受具有雙重國籍之限制,原本校前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九校人字第0二七六四八號函轉之本校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任作業及聘兼教師兼行政主管職務作業配合重新規定如次:

(一)新聘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雖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已不受具有雙重國籍之限制,惟為配合本校人事管理作業,各新聘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到職時,擬請其併履歷表填寫「新聘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國籍調查表」。

(二)新聘兼教師兼行政主管職務人員:

報核聘時得檢具擬聘人員國籍調查表或會請人事室查核其國籍情形,如新聘兼之行政主管兼具雙重國籍,則請各單位於報核聘時併填「聘任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人員審核表」,表內請敘明教師專長、特殊技能及擔任該項行政職務原因及理由、認定程序等資料,並請提供教師專長之相關著作目錄後,再由本室逕依認定標準第七點並參照單位填寫理由整理(如有不明之處,再請單位提供資料),簽請校長 核定後並報奉教育部核准後始予致聘。

三、併附新修正之新聘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國籍調查表、聘任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人員審核表、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提聘名單、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提聘名單名單各乙份,請自行影印使用,亦可至人事室網站(http://ccsun57.cc.ntu.edu.tw/~persadm/)下載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