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日起購買列管之毒性化學物 需依相關管理辦法辦理
各單位所屬實驗室自91年5月1日起,購買環保署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請確實配合辦理。依「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時,須經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同意後,方可購置。「國立台灣大學毒性化學物質及有害廢棄物管理辦法」修正案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經「國立台灣大學第二二三六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各單位所屬實驗室購買化學藥品時,如為勞工安全衛生法列管之危險物及有害物,請向供應商索取相關標示、物質安全資料表並填寫紀錄及每年盤點;如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請先填寫請購同意書送交環安衛中心審核,同意後實驗室按月填寫及繳交運作紀錄表,相關資料、流程與表格詳見環安衛中心網站。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應檢附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經同意後方可購置,如未依規定申報者,經環保主管機關查獲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六條規定,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依規定作成紀錄且保存三年,如未依規定紀錄者,經環保主管機關查獲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十一條規定,運作量等於或大於最低管制限量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後,始得運作,如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備查而擅自運作者,經環保主管機關查獲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運作,如未依規定辦理核可而擅自運作者,經環保主管機關查獲將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校方將依環安衛中心資料發函將本校相關規定告知部分合格販賣毒性化學物質之供應商,日後請購毒性化學物質時,請購人如無填寫請購同意書或同意書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核章者,該行為則視同請購人與供應商私下買賣行為,日後所衍生之相關問題,責任請自負。如向附件所列以外之供應商購買毒性化學物質者,請提供聯絡方式供環安衛中心聯繫告知本校相關規定。環安衛中心已將「國立台灣大學毒性化學物質及有害廢棄物管理辦法」、「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國立台灣大學已申請報備、運作核可及登記備查之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國立台灣大學化學藥品請購及運作流程圖」、「國立台灣大學毒性化學物質請購同意書」、「國立台灣大學實驗場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國立台灣大學系所單位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等相關資料、流程與表格,刊登環安衛中心網站,供單位實驗室下載應用,網址:http://ccsun57.cc.ntu.edu.tw/pc/download.htm。為避免遭他人冒用或供應商以本校名義販賣他人,如非當次購置之毒化物,請勿將本校其他已報備或已申請運作核可、登記備查號碼等毒化物資料,提供給校外單位或供應商,以避免遭冒用。本案如有疑問,請洽環安衛中心楊進燦先生,校內分機:2880或28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