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實行『借書逾期歸還課滯還金』措施

圖書館依據91年4月30日本校2241次行政會議通過"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相關規定,訂於91年10月1日起實施『借書逾期歸還課滯還金』措施,圖書館呼籲讀者,今後應按時歸還所借圖書資料,共同提昇圖書資源利用率,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詢閱覽組流通股(校內分機2274,電子郵件信箱:tulcir@ms.cc.ntu.edu.tw)。謹附圖書館借書規則第八及第十至十四條條文如下。第八條 教職員工離職,學生畢業、轉學、休學或退學者,務必清還所借圖書,如有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應課滯還金,並須繳清滯還金,始得辦理離職離校手續。第十條 遺失圖書須向館藏單位報失,並應於到期日後十四工作天內完成賠償手續,否則除賠償該書外,另需依第十一條處理。賠償手續未完成者,本館有權凍結其借書權利。第十一條 借閱圖書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除停止其借書權,並課以逾期滯還金。一般圖書資料每冊(件)每逾一日課滯還金新臺幣五元整;限隔夜借閱之圖書資料每冊(件)每逾一小時課滯還金新臺幣五元整。待歸還圖書及繳清滯還金後,即恢復借書權利。第十二條 逾期以實際開館日計算,其方式如下:一、一般圖書資料~)1.逾期日數之計算以到期日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以「日」為單位,不滿一日以一日計。~)2.凡逾期三日內歸還圖書者,不課滯還金;惟逾期超過三日之圖書資料,則自第一日(即到期日之次日)起計算滯還金額,採累計制。~)二、限隔夜借閱之圖書資料~)1.逾期時數之計算以到期日(以本館電腦紀錄為準)之開館一小時後起算,逾期計算以「時」為單位,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2.凡逾期四小時內歸還圖書者,不課滯還金;惟逾期超過四小時之圖書資料,則自開館後一小時起計算滯還金額,採累計制。~)三、多媒體服務中心資料~)逾期罰則之計算方式,比照隔夜借閱之圖書資料。第十三條 學生借書逾期經催後至次學期註冊時仍未歸還者,不得辦理註冊手續;教職員及聘僱人員之逾期滯還金或圖書遺失污損賠償費用,借書人同意由本館通知出納組將費用由借書人之薪金或鐘點費中扣除。 ~)第十四條 各院圖書分館因其特殊需要,經院圖書委員會及本館工作會報決議通過後,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