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期人事服務專欄

從嚴管制自行遴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教育部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台人字第0920082707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二年五月廿九日局力字第09200540231號函,為落實考試用人,從嚴管制機關遴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各機關擬自行遴用專技轉任人員案件應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函報人事局。自六月一日起至相關考試(如高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放榜日止,為免影響高普考試及其他考試用人,均暫緩受理自行遴用專技轉任人員。

嚴格審核轉任程序 避免寬濫

※教育部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台人字第0920082516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二年五月廿八日局力字第0920016907號函轉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考試院考試委員座談會,就銓敘部簡報「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究應繼續實施或廢止乙案」考試委員會談結論:「轉任就長期而言,應予以廢止,但基於現實的考量,轉任條例應儘速修正施行細則及轉任適用職系對照表,並就轉任程序部分從嚴審核。本案修法部分請銓敘部依照各位委員意見辦理,以符實際需要,並請銓敘部及人事行政局就轉任程序嚴格審核,避免寬濫。」

進用專技轉任人員應於函報報表中敘明原因提出申請

※教育部九十二年四月廿八日台人字第0920059737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局力字第0920053566號函,為確實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程序,並掌握各機關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確實人數,自即日起,各機關職務出闕如擬進用專技轉任人員,應於函報「職務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月報表」中敘明提出申請;未敘明者,僅同意自行遴用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非現職人員。※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台人字第0920061939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二年四月廿四日局力字第0920010860號函,配合考試院第十屆第廿七次會議決議,對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應嚴格審查,俾確實符合轉任條例之規定。

※本校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校人字第0920012352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廿二日台人第0920044367號函,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所稱撤銷聘任,係指教師資格送審未通過,其聘任之撤銷溯及自聘期開始之日失其效力。至撤銷聘任人員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及已支之薪給或其他給付,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廿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薪給或其他給付,不予追還。※教育部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審字第0920032447號函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有關專門職業(務)是否可採計軍醫官年資乙案,軍醫官如取得合格醫師證書,則可認定為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之專門職業或專門職務。

※本校九十二年五月廿六日校人字第0920011463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台人第0920061796號函,有關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得代表學校官股兼任私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職務,並以「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七條之一所規定之投資與校務或研究相關之公司與企業為限;惟依銓敘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部法一字第0九一二一六0九三八號函規定,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仍不得以個人身分兼任私人公司之外部、獨立董事、監察人。

※本校九十二年五月廿八日校人字第0920012551號函轉新修正之本校國防工業博士後研究人員人事管理及待遇準則及聘用契約書。本次修正重點為離職儲金依擔任研究計畫之相關規定辦理。※本校九十二年五月九日校人字第0920010806號函轉新訂定本校特聘研究講座聘書。

※本校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校人字第0920011643號函,本校前因身心障礙人員不足,由教育部陳報人事行政局列管並分配六名身心障礙特考人員,其中一至六月份分發三人之職務調派業已完竣,另有三名亦將陸續於本(九十二)年七至十二月分配到校,屆時將統籌考量各出缺單位工作性質、環境及各分發人員身心障礙等因素,於身心障礙進用不足額單位(以一級單位為基準)出缺時,依規定分發或由業務新增單位使用。

※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台人處字第0920068147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二年五月一日部法二字第0九二二二四五0一0號令規定 ,應六十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郵政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一般行政及交通行政職系。※本校九十二年五月二日校人字第0920008228號函轉教育部九十二年四月十日台人(二)字第0920034348C號函,有關教師兼課函釋及重申本校教師於校外兼課時應符合相關規定。

※本校九十二年五月廿八日校人字第0920010223號函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台會綜一字第0920022271號函新修訂「國科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並修正本校申請國科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申請書。

※教育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台人(一)字第0920090778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二年六月九日部銓二字第0九二二二四二三0五號函以,各機關(構)學校報請銓敘審查案件原須檢附查核支各項資料中,凡於民國七十六年以後業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審定函及考績資料(含影本),毋庸再行隨案檢附。

※教育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台人(一)字第0920088802號函轉銓敘部九十二年六月五日部銓二字第0九二二二四二三00號令以,有關交通事業人員依「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其銓敘審查規定:一、交通事業人員依「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後,其若具改任一般行政機關職務之任用資格者(即須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之任用資格),於改任一般行政機關職務時,應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依各該任用及俸給法規,重新審查其資格俸級。本部九十年八月廿七日九十銓五字第二0五九四一四號函自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停止適用。二、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後,復擬改任一般行政機關職務者,凡於九十二年五月廿九日前已經用人機關完成遴用甄選程序者,同意仍依前開本部函釋規定辦理。

※教育部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台人(一)字第0920084976號函轉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卅日院授人力字第0九二00五四0四一號函修正「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第五、九、十一點,並自該函發文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