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兒童性侵害判決的省思—從近期爭議案件談起』

由包副校長主持的臺大公共論壇針對最近社會關注的「白玫瑰事件」於10月1日(星期五)下午2:30在校總區第1會議室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媒體共同深入探討問題癥結並提出解決之道,引言人包括:(依姓名筆劃)

王皇玉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李光輝 (培靈關西醫院院長)陳昭如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馮燕(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兼學務長)華筱玲 (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助理教授)

討論題綱:(依與談發言順序)幼童被性侵的雙重創傷(馮燕教授)兒童性侵害驗傷採證的問題(華筱玲助理教授)兒童性侵案件該如何判(王皇玉副教授)醒來吧!沉睡的法學教育(陳昭如副教授)一百分的治療-論性侵害加害人完整的治療模式(李光輝院長)…..(各與談人詳盡書面全文請參閱臺大首頁公共論壇網頁)

包副校長致詞歡迎媒體出席公共論壇,並指出,最近發生的兒童性侵輕判的事件,引起了社會廣泛的關注。這個案件的判決是不是有問題,以及如果有問題究竟應該如何判決,是社會共同關心的問題。

包副校長強調,焦點主要還是在法律的判決,但是判決一定是跟相關因素有關,在檢討判決結果或是內容的過程中,對於受侵害者特別是幼童,如何保護他們,以及萬一不幸發生,對於受到侵害的兒童,如何盡量給予協助將是探討的重心之一,範圍包括:

第一,關於幼童受到侵害的雙重創傷問題,事實上受到侵害是已受到創傷,但在整個法律包括整個驗傷的過程,以及法庭的判決,可能會受到二度甚至是三度的傷害,討論的重點是如何能夠維護他們的權益。

第二,兒童性侵害驗傷採證的問題,採證有的時候會發生一些困難,會不會使得加害者逍遙法外,或使受到傷害的兒童無法得到公平待遇。

另外,兒童性侵案件在法律上到底應該如何判決,一是根據現有的法律條文如何做最適的判決,這當中可能還有一點,就是在這樣的侵害事件當中,法律應該如何判,才能夠給被害者一個最公平的待遇,且也能夠讓社會感覺到安心?這牽涉法律條文是否應該修改?我們請法律專業方面的老師做一個評量。

至於我們法學的養成教育中,對於一個法律判決者,他們應如何看待這件事情,是純粹從法律的條文上來看,成為一個法匠,抑或從更廣泛的社會期盼來考量,並檢討我們的教育到底什麼地方出了問題?我們應該有怎麼樣的一個法學教育?

最後也請專業的老師來談對於加害者,如何能給予完整的治療?我們都希望加害者能夠跟社會有一定程度隔絕,在法律判決的時候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如何能夠真正達到防堵這樣的事情發生,對於加害者又應該如何看待?

幼童被性侵的雙重創傷馮 燕 / 臺大社工系教授兼學務長

……因此我們建議在制度面的改革包括:1. 統整法律見解,加重性侵幼童及弱智者刑責,廣為宣導,以收嚇阻乘機加害弱小犯行之效。

2.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兒童局等單位,應就兒少性侵案應蒐集之證據面向、蒐證鑑定方式等,達成一致共識,藉由早期鑑定制度的確立,與各大醫院簽訂委託契約,以及早鑑定、一次鑑定的方式,避免兒少日後重複陳述或遭二度傷害。

3. 修正「刑事訴訟法」,明訂對於兒少性侵事件,法官「應」一律送專家鑑定;且積極推廣早期鑑定制度,使參與鑑定的相關專家,可成為「目睹」被性侵兒少創傷反應的證人;法院也應認可專家所提出的鑑定報告做為審理之客觀事證。

4.司法院對於兒少性侵案件的審理宜採專人專庭,提高審理品質並加快審理時間,以免冗長司法審理影響到孩子的正常生活。

5.在司法官的養成教育及培訓機制中,增加司法人員對兒少或弱智人口特殊性的認知,及與其他人群服務專業人員的互動機會;亦應製作相關判例教材或舉辦案例研討會,提高司法人員對幼童與弱智群體的敏感度。

6.改良加害人刑後治療處遇制度,減少幼童及弱智者潛在被性侵害之來源。

兒童性侵害驗傷採證的問題華筱玲 / 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

  …..成年性侵害受害人的驗傷採證面臨許多困難,兒童性侵害受害人傷的表現與成人不同,而且驗傷採證更為困難,兒童在檢查時經常無法清楚的描述受害過程及時間,也常不願意配合驗傷採證時的姿勢及處置,此外,還有以下問題….

兒童性侵案件該如何判?王皇玉 / 臺大法律系副教授

……...性侵害判決該如何判?任何犯罪構成要件的設計,都應該盡可能地以客觀的方式去描述我們所恐懼或厭惡的手段。現行刑法強制性交罪中的「違反意願」要件,卻是將強制性交的成罪要件繫於被害人的心理意願或外在有無抵抗行為。這樣的立法方式只會導致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必須去探究或去證明被害人的意願。但是遇到無法證明或無法探究被害人意願的案例,例如稚齡幼童,往往因為被害人的意願無法證明,使得犯罪人的犯行不構成強制性交罪,而改以刑法第227條對未滿十四歲之人性交罪來判。這樣的立法方式,就是今日法律漏洞的根源所在…..

醒來吧!沈睡的法學教育陳昭如 / 臺大法律系副教授

…….法學教育如何幫忙養成了孤立與性別盲目的司法?讓我先說個故事。Susan Estrich是一個法學教授。在她上法學院的前幾個月,有一個男人強暴了她。她帶著強暴的經驗開始法學院的生活,以為可以學到有關強暴的法律,但她失望了。七年後,她成為法學教授,卻仍然發現法學院中並不教導強暴的法律,人們說這並不重要、不值得教。慢慢地,法學教育開始注意到了強暴的法律,然而,Susan仍然感到失望,因為傳統的強暴法並沒有真正看到受害者經驗與傷痛……….在「為愛朗讀」這部片中,就讀法律系的麥可旁聽納粹審判研究會。他說,這是為了要「瞭解」。他的同學極端不屑地說,有什麼好瞭解的?我想把她們(指納粹加害者)都殺了!我們的法學教育需要進行徹頭徹尾的改革,就從推動法學博雅教育,正視「瞭解」的重要性開始…

一百分的治療論性侵害加害人完整的治療模式/精神科醫師 李光輝性侵害加害人到底有沒有可能不再犯罪?答案是:完全有可能。方法是以下三項建議:

一、客觀數據的使用「壓力測定儀」(相當於健保已核準的自律神經測驗)、陰莖體積測量儀、測謊機做為治療完全與否的參考。

二、通過科技監控時機全天化、升級到定位GPS與監控圖台的設立。建立邁向成功電子監控的第一步。

三、通過「化學閹割」的藥進口、完全補助加害人使用、立法監督定期使用。

以上三項加上「認知行為治療(cognitive behavior treatment)之預防再犯模式(relapse prevention, RP)」即是趨向完美答案

前言:我國於九十五年二月份正式實施性侵害防治法新法,讓性侵加害人在獄中需通過治療後才能回歸社區,可見獄中性侵害犯預防再犯治療及評估將更重要。然而國內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了解及研究仍然有限,在處理及假釋和治療通過標準的評估標準上仍缺乏嚴謹、客觀的工具,故如何建立一套假釋或出獄前之評估工具作為再犯預防之參考,並讓日後的制度能發揮更完善的效果是極為重要的。

目前國內強制診療制度仍在發展階段,各家治療模式不一,仍待交流及整合,以促進診療模式之發展,期能達到更好的治療效果,然而如何去瞭解性侵害犯接受治療後的效果?除了「再犯率(recidivism rates)」這種最後檢驗的定律外,各方研究一直企圖尋求可以具備早期預測再犯的變項或指標 (Fonza, 2001; Tierney et al, 2001 ),這些可能的變項或指標包含各種自填的自我評估量表,如否認的程度或性需求度,以Sexual Social Desirabiltiy Scale 較有名 (McGrath et al., 1998);或是針對性幻想、強暴迷思、兩性關係、兩性概念等認知特性 (Abel et al., 1984);或是瞭解一般同理心與對被害人同理心程度 (Mehrabian & Epstein, 1972; Beckett & Fisher, 1994)等,都企圖找出性侵害犯的特徵,以求早期鑑別與事後比較。研究顯示,自我轉介(self-referred)與法庭轉介(court-referred) 的性侵害犯者(只指戀童症與暴露狂),經治療後,在治療的反應 (treatment response)上無統計差異,即是兩種個案來源在自我報告與陰莖體積測量器的顯示上,其性刺激的反應均下降 (Maletzky, 1980)。所以利用適當的機械測量一樣,可以反映出某些認知的改變。

嘗試不同的治療性侵害犯的方式,從生理的角度上看,有以立體定位除去中樞神經有關性衝動的部位、生理閹割與藥物阻絕性慾的三種方式;從心理的角度上看,有非行為治療的方式 (如家庭治療)、喚醒治療 (evocative therapy)、與可在社區、監獄或矯正機構中進行的認知行為計畫 (cognitive behavior programs)。治療的效果有表示無效,也有肯定可以降低再犯率的(綜說見林明傑, 1998; 陳若璋, 2001; Marshall, 1996; Fonza, 2001) 。 美國加州自1992起以「再犯預防(relapse prevention)」模式,進行一項為期6年的性侵害犯治療與評估,而後的評估證實了再犯率的下降 (Marques et al, 1992;1994)。以再犯預防模式來治療性侵害犯,已成為美、加兩國的主流。如何將再犯預防模式的教材引進國內?其效果與接受度又如何?成為防治性侵害犯再犯,降低再犯率的重要課題 (林明傑, 1998; 周煌智等, 2000; 陳若璋, 2001)。

闡述一:

自律神經檢測儀或心律變異檢測儀(heart rate variability, HRV, 俗稱壓力測定儀,),在近三十年已經成為一個可靠且非侵入性,對心血管自律調整系統的量性評估工具(Akselrod et al 1981).這項工具提供一個由交感神經與副交感神經張力所組成的動態圖片。利用交感神經與副交感神經互動產生可被偵測的低頻(low frequency, LF, 約0.1Hz)、高頻(high frequency, HF, 約0.25Hz)兩區。

不同的疾病,如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的個案上,在做完認知行為治療後,LF/HF的比率,在快速動眼期(rapid eye movement,REM)會降低(Nishith et al, 2003)。另外在焦慮(Berntson et al, 1998)、憂鬱、恐慌症、精神分裂病都有不同的生理反應(Yeragani et al, 1993)。

不同壓力源會增加單一交感神經心臟控制度及降低副交感神經控制度或兩種同時受影響。也就是會增加LF、降低 HF(0.12Hz 或 0.15-0.4Hz)或增加LF/HF比率。例如在急性實驗性的心理或認知壓力:心算、即席測驗、演講壓力等。(Berntson et al. 1994; Friedman et al. 1996; Delaney & Brodie, 2000; Hughes & Stoney 2000; Jain et al. 2001)。或在真實生活中的急性壓力,如大學聯考(Lucini et al. 2002)。或在焦慮狀況下有慢性壓力(Dishman et al. 2000)。

李光輝(2006)對性侵害加害人進行自律神經檢測後得到一些基本數據,發現壓力指數(PSI)60%之受試者在正常值內(<50分),40%則得分高於50分,表示這些個案在受試時正處於高壓力狀態或有慢性疾病之徵兆;總能量(TP)得分中,在正常質(1000-2000)範圍內之受試者有35%,過低佔40%,過高佔20%,亦即有60%之受試者之活力及睡眠品質可能須注意;低頻/中長期交感神經量值(LF)與犯罪類型達統計上之顯著水準(F=4.862,P=0.021*);高頻/中長期副交感神經量值(HF)與教育程度達到顯著水準(F=.623,P=0.003***);低高頻功率比值(LF/HF)與犯罪類型達統計上之顯著水準(F=5.116,P=0.018*)。其中在正常值範圍(0.5-2.0)佔總受試者人數之50%,表示有一半之受試者自主神經處於較平衡的狀況;而低於.05值佔25%,為焦慮、急躁、亢進特質;高於2.0值佔25%,可能有憂鬱、情緒低落之現象。以上數據是研究者對自律神經檢測儀運用於性侵害加害人之初探結果,發現確實許多數值都值得再探討,例如受試者於團體治療後是否能運用相關行為技巧,使生理控制度增加並較符合正常值,故本研究欲在性侵害犯的接受認知行為治療後,安排相關的測驗,檢驗認知學習的效果。或運用行為改變技巧,來阻擋HRV在刺激影片後的變化狀況。爲了更深入瞭解科學儀器是否適用於評估治療成效?或瞭解性侵害加害人是否已經可以運用學者到的行為改變技巧?壓力測定器、陰莖體積測量儀、測謊機應可做為本國重要治療成效評估、再犯率分析之參考。

闡述二:

依法務部2005年,由鄭添成觀護人撰寫,陳英明主任觀護人指導,洪威華檢察長審查的「科技設備監控運用於保護管束可行性評估報告」中,摘錄結論與建議如下:「整體看來,科技設備監控是具備可行性及執行成效的」

闡述三:

性罪犯中尤其是兒童性侵害犯常在幼時有遭受虐待的病史。變態性行為可能經由幼年時遭受極度的性虐待而制約形成。但研究指出遺傳因子、社會文化的影響、生長發育的經驗及制約的過程都可能是形成性犯罪的原因。

藥物去勢治療的目的主要是要降低性慾,在臨床上可供「去勢」的藥物包括:一、抗雄性激素(例如:Cyproterone acetate , CPA; Medroxyprogesterone acetate , MPA) :抗雄性激素可減低性慾及改善性行為模式。雖然有部分此類藥物在美國並未核准使用,但抗雄性激素在其他國家中,廣泛的用在治療性慾過高的患者、亂倫犯及性變態,特別是戀童癖。但使用此類藥物應注意睪丸酮的濃度需維持在合理範圍,以防止女性化的發生,不過理想的治療時間無法確知。此類藥物的使用須數個月才會出現抑制性慾的效果。在藥理機轉上抗雄性激素能減低色情幻想及性攻擊,且統計顯示性罪犯和性變態的再犯率有明顯降低。二、擬黃體化激素釋出催動劑(Luteininzing Hormone-Releasing Hormone agonists, LHRH agonists):擬黃體化激素釋出催動劑可產生抑慾作用及降低男性化的效果。在美國它是較常被使用的治療性藥物。最初4到6週此類藥物會刺激睪丸酮的分泌,6週後經由回饋抑制進而降低睪丸酮濃度,達到治療效果。在治療過程中個案會覺得易悶熱不舒服,此症狀是唯一的副作用。一般來講個案的變態性行為常在停止治療9週後復發。三、刺激血清素(Serotonergics, eg:SSRIs,如百憂解, Prozac): 性變態的病因不詳,但它似乎存在著神經、荷爾蒙或遺傳的異常。這些異常行為是否構成一種癖好、強迫行為、過度性慾的表現或是衝動控制障礙的疾患,一直是待研究的課題。有研究報告指出性變態患者在服用此藥之後,確實能減低性幻想的強度及增加正常的性行為。

美國某些州通過法律,一些危險性極高的paraphilia必須強迫接受MPA的化學閹割  (chemical castration),但是FDA並不同意使用MPA及LHRH agonists來治療性變態  患者,他們認為性變態並不是MPA及LHRH agonists治療的適應症 (indication)。而  且在美國並沒有CPA這個藥物,歐洲的學者曾極力建議美國政府引入,但至今(2008)仍未有結果。最近美國堪薩斯州(Kansas state)最高法院裁定〝這群高危險的掠奪者 必須經過治療才得以回歸社會是合乎憲法的〞,而且治療包含藥物治療。

附錄:

強暴犯之分類

根據國外學者葛洛斯(Groth)與柏恩(Berin)兩位學者經過其在美國麻州對五百餘名性犯罪者長年的診斷與處遇經驗之後,乃于1979年提出新的強姦犯分類,而將其歸類成二大類,其一為成人強暴犯,其二為兒童性侵害犯俗稱戀童症。其分類主要以被害者年齡來區分,在青春期以後為成人強暴犯,在青春期以前為兒童性侵害犯,依台灣現行法律年齡以16歲為宜。

Groth(1983)整理出三類成人性侵害加害人各十點之行為及心理特徵

茲分述如下:

一、成人性侵害犯之分類

1.權力型性侵害加害人

(1)其攻擊性之行動,乃是為了控制被害人或克服遭受抵抗,故以威脅性居多,被害人身體多未受傷,如果有,則是疏忽而非故意之結果。

(2)其性侵犯是有預謀的,並有先前之強姦幻想存在。

(3)犯罪者心態是焦慮的。

(4)犯罪者反覆其攻擊性之行為,並且可能漸增其攻擊性。

(5)語言多是審問性及指導性,會下命令似的,及問些私人問題,以試探被害人之反應。

(6)對被害人之攻擊可能會持續一段短時問,甚至挾持對方數小時之久。

(7)武器常會出現,但武器帶到犯罪地點的目的,常是想要恐嚇多於傷害。

(8)被害人之選擇常取決其易受害性,傾向以同齡或較自己年輕之人為被害人。

(9)心理動力:所做侵犯為補償性攻擊,藉以感覺自己仍有能力,並消除內在根深蒂固之不安全感與不夠格感。

(10)前科記錄:常是掠取他人財物之罪(如竊盜、住宅侵入、強盜)或有性犯罪前科。

2﹒憤怒型性侵害加害人(憤怒報復型)

(1)其攻擊行為比壓制被害人所需之身體暴力更多。

(2)其侵害是衝動、自發、且無計畫的。

(3)犯罪者的心情不是憤怒就是抑鬱。

(4)犯罪行為是突發性的。

(5)犯行時之語言是咒罵的、羞辱的、貶抑的。

(6)攻擊僅持續相當短暫之時間。

(7)多為使用武器,若有係用之於傷害而非只是威脅而已。

(8)被害人之選擇以容易獲得為主(availability),傾向以同年齡或比自己年長之人為被害人。

(9)心理動力:屬於報復性之攻擊,即為自認遭到之不公平待遇而尋求之報復性攻擊(被害人只是遭轉移之替代性人物,而其所憤怒之對象當是女性長輩,如母親、祖母、姐姐、或女性主管、老闆娘等)。

(10)前科記錄:常是攻擊性犯罪(crime of aggression),如鬥毆、妨害安寧、或開快車、超速(此類案主應有”衝動控制之問題”-impulsecontrol problem,因此治療上應可強調憤怒控制及情緒管理)。

3.虐待型性侵害加害人(憤怒興奮型)

(1)侵害行動充滿著色情化;如果權力被色情化,則被害人可能被綑綁、刮臉或刮毛;如果憤怒被色情化,則被害人可能會慘遭折磨或嚴重之性凌虐。

(2)性侵犯是事先計畫好的,而且也計算過的。

(3)犯罪者之心態是強烈之性興奮(其性興奮不一定在性交,而有可能在傷害的過程中感到性高潮)。

(4)侵害行為常是強迫性的(compulsive)、儀式的、及結構性的,也常會有綑綁、監禁、拷打折磨、或怪異之性行為。

(5)語言常是命令式及貶損式的。

(6)攻擊行為可能持續一段時間,當中被害人是被挾持、監禁、侵犯、及處理掉(disposed off)。

(7)常會使用武器,以俘虜、約束、及折磨被害人。

(8)被害人之選擇,決定於某些特性或象徵之代表性,通常會是完全的陌生人。

(9)心理動力:其犯行之動力來自充滿色情化之攻擊,象徵性之控制及想要消除誘惑物或威脅物,以恢復自己心理上之均衡。

(10)前科紀錄:多無前科,若有常是些怪異之儀式行為或暴力行為。

上述是依Groth(1979)之分類,其提出在其進一步之臨床經驗中,認為每一性侵害加害人應有三種不同之攻擊基本要素:即憤怒(屬報復型之攻擊),權力(屬補償型之攻擊),及虐待狂(屬色情化之攻擊),而只是程度上有所不同而已,依其所呈現何類最強,而予以歸入該類。根據葛洛斯與柏恩兩者臨床發現,有55%屬於權力型強暴犯,40%屬於憤怒型強暴犯,而虐待型強暴犯僅佔5%而已。

在此特別說明,這是觀念上之分類,也是一種理論之公式化陳述,並非是絕對或是有明確之區別。大多數性侵害加害人會是在一主題上而有所變化的。

二、兒童性侵害之分類

兒童性侵害主要是以戀童(Pedophilia)與亂倫之型態出現,其中以戀童症最引人注目,此症狀根據DSM-III 之記載係指成年人對幼童從事性騷擾與性侵害活動以獲取性慾的滿足,當然倘使加害人與被害人有血緣上的關係則形成近親相姦(Incest)之亂倫。茲分述如下:

(一) 戀童症

戀童症的發生原因至為複雜,有謂因無法從女性得到性的滿足,進而轉向幼童身上尋找補償;或是童年時期有過性創傷經驗(Gebhard,1965),亦或者是童年時與其他兒童有印象深刻的情色經驗(例如相互手淫),此經驗因使其獲得快感,所以會常縈繞腦海,及長後性愛對象遂停留在兒童身上。

戀童症最主要的特徵是被幼童所吸引,嚮往幼童的世界,然而並非強姦幼童就是戀童症者,有的是基於容易得手,有的僅以其為發洩對象,大部分仍以成年異性為對象,不會固定在幼童身上。根據精神疾病與診斷統計手冊(DSM-Ⅳ)的標準,戀童症的判定需符合三條件:

(1)超過六個月的時間,持續對兒童(通常為未滿十三歲者)有強烈的性慾望與性幻想;(2)實踐其對幼童的性慾(即與幼童性交);(3)該個人至少年滿十六歲,且比性慾對象至少大五歲。

至於其分類方式,Groth 以主要性偏好(main sexual preference)對象是否為兒童區分為退縮型與固定型:

1.退縮型(regressed type):

此類型在兒童性侵害案件中約佔51﹪。在其一生中曾與適當之同儕有過性關係,然因一些情境上之壓力,例如長期失業、身體傷殘、或遭成年婦女之貶抑(尤其在性上),使他們漸失身為男人的信心,於是他們移轉性的滿足到較不具威脅性的未成年兒童身上(而且也只有兒童才不會知道其性能力如何)。。

2.固定型(fixated type):

此類型在兒童性侵害案件中約佔49﹪。他們終其一生只能被兒童(也可能是男童)所吸引,且無法在發展中獲得性心理的成熟。經研究發現此可能與幼年受虐、甚至性虐待有關,造成其無法發展與成人之信任關係,轉而與兒童親近,並以性為表達其關懷的方法之一。臨床經驗顯示此型之被害人有可能會固定在同一年齡之男童,原因可能是其首次之受虐亦在此年齡,因而性心理成長固著在該年齡上,停滯不前。

依據以上所述,犯案類型則依對象及其犯行分類為成人權力型、成人憤怒型、成人性虐待型及兒童退化型、兒童固定型五種。(筆者按:此五型較好記與溝通,另一方面,Knight& Prentky( 1992)又稱麻州分類法,也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