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讀雙主修辦法修正

「國立臺灣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於99年10月15日經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自即日起施行。

修正取消兼充科目不得超過加修學系系訂必修學分總數1/2之規定。(第6條)。新增「已符合加修學系應屆畢業資格(包含加修學系應修習之共同必修、通識、系訂必修、選修等各項規定),但未能修畢本學系科目與學分者,得向教務處提出放棄修讀雙主修,以加修學系資格畢業」之相關規定。(第9、10、11、13、15條)。修正條文全文及對照表,請參:http://140.112.160.126/ann2/99/09904637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