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鑑準則修正

99學年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決議教師評鑑準則修正。各學院、教務處、共同教育中心等單位,依修正後教師評鑑準則修正所屬教師評鑑辦法並報校核備。

修正法規名稱,將「教師評估準則」修正為「教師評鑑準則」。該法規原條文中如有「評估」2字,一律修正為「評鑑」。

第3條第1項第3款增加「評鑑不通過者,院方應敘明理由通知受評教師」規定。

增列第7條,規範已獲免評資格教師於有違反教師法或聘書所定教師應負義務時,由所屬系、所、學位學程檢具佐證資料,送經學院教師評鑑小組及本校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確認並報校長核定後,取消其免評資格;經取消免評資格者,應於次學年接受評鑑,且三年內不得申請免辦評鑑。

第9條第1項規定,各學院評鑑估辦法應明定各級人員通過評鑑之標準,另於同條2項規定各學院對於助理教授任職八年(含)以上仍未升等者,列為評鑑時考量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