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選課得申請「解除擋修」

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經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如下:

「選課及註冊須知(選課注意事項)」與學生權利義務相關事宜另訂「學生選課辦法」,並將本校學則第二篇中與選課作業有關(第13條至第16-5條)之條文移至該辦法中加以規範,「學生選課辦法」自公告日起施行。

「學生選課辦法」之變更如下:1.較高學制課程是否開放較低學制學生修習由各授課教師及開課系所主管決定。學生得申請「解除擋修」,即可於開學2週內上網加選不開放之課程。(第5條) 2.學士班學生有特殊情況之超/減修申請,增加導師協助評估輔導之程序,但最高年級(不含延長修業年限者)上、下學期各修習不足9學分即符合畢業資格者經系主任簽章同意即可。(第6條) 3.每學期各課程流水號改以亂數決定。(第12條) 4.學士班交換生及訪問生選課分發之優先順位比照學士班三年級學生。(第12條) 5.體育課程改依新修定「學生體育課程修課辦法」之規定處理。(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