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則條文修正

原「選課及註冊須知(選課注意事項)」中與學生權利義務相關事宜,另行訂定「學生選課辦法」,爰學則第2篇中與選課作業有關(第13至16-5條)之條文,移至該辦法中加以規範。

經公告退學而仍有學雜費、學分費未依規定繳清且未辦理退學離校手續者,依學則第50條,須先補繳清欠費後才可申請任何有關修業之證明文件。

自100學年度起進修學士班不再開設課程,進修教務組現行業務移撥教務處註冊組辦理,爰修正學則第3篇進修學士班相關條文。

各學系(所)如需學則修正後全文,請至註冊組網頁點選「相關法規」、「國立臺灣大學學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