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大客車檢驗新規定 保養紀錄表更新囉!

交通部105年8月31日新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及附件16規定,原出廠10年以上的營業大客車實施檢驗時出具保養紀錄表,現在改為不限年分的營業大客車都要檢附該文件。

另外該表原訂保養項目,改為九大系列保養作業,簽證人員也從技工及技術士改為保養單位簽章囉,提醒各位營業大客車之車主,務必於車輛檢驗時,依規定檢附保養紀錄表、維修清工單及汽車修理業相關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