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徵求校長人選

一、依據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與本會第1次會議決議,公開徵求新任校長人選。

二、校長候選人之資格條件:

(一)校長人選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之任用資格。

(二)依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13點規定,推薦校長人選前,應先經被推薦人書面同意。被推薦人應符合國立大學校長任用相關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1.具高尚品德及學術成就 。

2.具教育理念及行政能力。

3.處事公正並超越黨派利益。

(三)校長被推薦人必須承諾,擔任校長職務期間,不得兼任任何政黨職務。

三、推薦方式: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國內外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含退休)二十人以上之連署,得推薦一人。

(二)各學術專業學(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一人。

(三)本校校友總會、各地區校友會、學生會、研究生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一人。

(四)本會委員得主動推薦;每五人以上連署,得推薦一人。

四、推薦者應向本會提供被推薦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學歷、經歷、著作目錄、榮譽事蹟與成就,並說明推薦理由。

五、凡有意推薦之個人或團體,請至本校網頁(http://www.ntu.edu.tw )「校長遴選」下載相關表件及規定,並請於民國106年10月2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以送達本校收發單位為準)將所有資料以掛號、快遞郵件或專人寄(送)達「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106臺北市羅斯福路4段1號),逾時恕不受理。所送表件,恕不退還。

聯絡人:秘書室江若慧,電話:(02)3366-2035、傳真:(02)2362-9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