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聲明

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在遴選過程中,依法行事,克盡職責,戒慎遵守各項「迴避原則」及「利益衝突」規範,對於他人所加諸本委員會之「重大行政瑕疵」指控,並「駁回管中閔臺大校長資格,重新進行遴選」,完全無法接受,並深表遺憾。

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關於迴避之規定,本會原訂草案為「⋯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或由本會委員主動提議,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嗣經教育部發函指示,上述草案中之「或由本會委員主動提議」等字與規定不符應予刪除。教育部之指示使本會遴選委員不具有請求其他委員迴避之機制,如今教育部指控本會違反迴避原則而有行政瑕疵,本會實不明白其道理何在?

本遴選委員會由21名委員組成,其中學校代表9名,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9名,其餘3名由教育部指派。本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共召開五次會議(其中第五次會議係於今年1月31日依教育部要求而加開)。其間依法完成「公開徵求接受推薦」、「舉辦公聽會」、「訪談候選人之相關人士」、「舉辦治校理念説明會」及「辦理候選人面談」,於1月5日經由兩輪投票,選出管中閔教授為校長當選人。並於1月31日加開之第五次會議中,依據姚立德委員建議,逐條審視討論近七小時,再次確認「遴選過程並無疑義」。何來教育部所指控「本部代表提出應注意校長遴選過程中,各階段的完整程序,但,遴委會並未正視」?

臺大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1).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2).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3).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本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於遴選程序中,並無任何候選人向本會請求解除蔡明興委員之遴選委員職務,蔡明興委員亦不符合上述三種應當然解除職務之事由,因此蔡明興委員擔任遴選委員之資格並無問題。

教育部指派之3名遴選委員有充份之機會參與遴選過程並表達意見,足見遴選程序並無疑義。

教育部在過去百日期間,多次以「據報載」之公文,要求本委員會回覆,超出正理常規。政治力介入拖延新校長上任,導致臺大校務延宕,戕害大學自治,所有紀錄將在高教歷史上永遠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