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學術卓越系列報導─法律學院 勞動法研究的特色

法律學院徐婉寧教授近年來專注在個別勞動法領域之研究,其關於勞動契約之效力與權利義務內容之研究,具有延續性和一貫性,並有以下幾點特:

一、2019年出版的〈論日本法上定型約款規制:與勞動關係之臺日比較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深入剖析定型化契約條款法理於勞動關係之適用,特別是日本法上之定型約款,為日本債權法改正時方增訂之規定,將於2020年4月開始施行,台灣相關研究仍十分匱乏。台灣於民國88年債編修正時,即已增訂民法第247條之1,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進行規制。但該規定於勞動關係中是否當然有其適用,例如於判斷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競業禁止條款之效力時,勞工往往主張該由雇主預先準備之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然最高法院從未正面表示看法。換言之,民法之規定於勞動關係中應如何地加以適用,國內實務界和學界對此項無深入之剖析。該詳盡探討日本法之最新動態,並分析其勞動法之關係,進行了比較法之研究,國內尚無得以全盤掌握台日民法與勞動法之交錯,並進行深度比較之論文,可謂補充了先行研究之不足。

二、關於職業災害領域的長期耕耘並發表多篇tssci論文,例如(〈勞工隱私權之保護:以日本法上勞動關係存續中勞工健康資訊之隱私保護為中心〉、〈通勤災害之認定基準──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判決〉、〈論過失相抵原則於受僱醫師過勞職災民訴之適用──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以台日職業災害之雇主責任為中心〉、〈論不適用勞基法工時規制之住院醫師的過勞認定與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為素材〉),對我國法制產生一定的影響,除參與職業災害保險法單獨立法之法制作業小組,對於草案內容提出建言,發揮一定之影響力,有助於我國職業災害救濟制度之完善。其中〈論過失相抵原則於受僱醫師過勞職災民訴之適用──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詳述受僱醫師對自己本身之健康照顧義務與醫院(雇主)對受僱醫師(勞工)之保護照顧義務之關係,指出雇主應負第一線的照顧義務,而批判台南高分院以過失相抵調整損害額至醫院僅負35%責任之見解,並進而影響最高法院之見解。

三、此外,〈職場性騷擾之行為人與雇主責任〉,〈論違法解僱下僱用人之受領遲延責任與危險負擔法理之交錯〉,以及〈日本對於電傳勞工勞動權益之保護〉等論文,無論是傳統的勞動關係上常會出現的問題,或是新興的領域,皆著墨甚深,透過比較法的研究,冀能對於台灣勞工權益之保障有所助益。徐婉寧教授透過相關論文的持續發表,一方面再次確認契約法之原理應於勞動關係中為一定修正之必要性,例如透過勞動保護法規之制定去限制契約自由原則;另一方面,亦同時希冀能促使學界及實務界注意到有些民法的規定是否在勞動法中受到忽視,而重新檢視民法第247條之1於勞動契約中適用的可能性,而加強對勞工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