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則部分條文修正

本校學則部分條文修正。本項學則修正案業經八十八年三月四日教育部函准修訂。修正重點如下:一、明訂入學考試舞弊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應取銷其入學資格。第七條二、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具備條件之規定改為列舉式條文。第八條三、明訂已核准抵免名稱相同之科目不得重修。第十六條四、明訂學生修習進修學士班及原夜間部課程、選修他校課程、暑期修課,各依本校﹁學生夜修辦法﹂、﹁校際選課實施辦法﹂、﹁暑期班開班授課辦法』之規定辦理。第十六條之一之二之三五、明訂修讀學程、輔系、雙主修學生之延長修業期限,各依其修習辦法之規定辦理。第十七條之一六、因病申請休學﹁須經公立醫院證明﹂放寬為『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書﹂ 。第四十一條七、明訂已註冊學生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辦理選課者,應令休學。第四十二條八、刪除﹁休學期內不得請求轉系﹂之規定。第四十五條九、明訂以在職進修身分錄取之研究生得酌予延長修業期限。第七十二條十、研究生操行成績改以六十分為及格。第七十四條十一、明訂成績報告單之保存期限為四年。第八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