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圖書館國際會議廳借用管理辦法
國立台灣大學圖書館國際會議廳借用管理辦法
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第二0八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管理國際會議廳(以下簡稱本 廳)及辦理借用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廳借用範圍為: 本校主辨或協辦一六0人以下之學術性演講會或討論會。 經本校或本館同意之校內集會或活動。
第三條 凡申請借用本廳者,應先填具申請書(備有格式),經本館同意後,即 繳納應繳費用之半數為訂金,餘額必須於使用場地三天前繳清。
第四條 本館如有特殊需要必需收回使用時,應於借用日兩星期前通知借用者放 棄借用,並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借用者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第五條 借用時間分為如下: 全日時段: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上午時段: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下午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 晚間、國定及校定假日、春假、寒暑假期間之例假日不出借。 嚴守使用時間、不得逾時佔用其他場次,其經本館同意逾時使用者,應 按比例收費。
第六條 本館會議廳包括空調、擴音設備、現場錄影、電腦及實物投影系統等設 備,收費標準分別如下:
全日 半日 備 註本廳(包括空調、擴音設備) 15,000 10,000 1本校各單位及學生團體按三折現場錄影 4,000 2,000 優待計收﹐惟週休二日、星期電腦及實物投影設備 2,000 1,000 例假日按全額計收不另優待。 (幣別﹕新台幣) 2請自備所需之空白錄影(音)帶
第七條 借用單位如臨時放棄使用時,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因天災或不可 抗力之原因,致屆時無法使用時,可來函敘明理由,向本館洽退原繳之 費用。
第八條 本廳內禁止吸煙及攜帶飲料或食物入內。
第九條 場地勘查與會場佈置: 1借用單位應指定現場負責人一名,隨時與本館會場管理人連繫,如須 勘查場地,應於上班時間內辨理。 2標示牌、海報或宣傳標語等,借用單位須於佈置會場前送達本館備查 ,不可任意裝潢或張貼於館內外牆面,會後花圈花籃或其他非屬本館 物品,借用單位應於當日負責清潔及運離本館。
第十條 本館會議廳各項設備,借用者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借用 本館各項設備或器材,均應妥善維護,如有破壞毀損,應負損壞賠償責 任。
第十一條 申請借用者,如逕自轉借他人、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違背 政府法令及學校規定者,本館有權要求借用者立即停止使用,不得異 議。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攜進本館之貴重財物、設備及資料,應自行派員妥為保管, 如有遺失或損毀,本館概不負責。
第十三條 使用目的如為學術性會議,借用單位應將該會議之會議論文等資料完 整無償提供本館二份,以增加本館館藏。
第十四條 本辨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