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圖書館國際會議廳借用管理辦法

國立台灣大學圖書館國際會議廳借用管理辦法

            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第二0八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管理國際會議廳(以下簡稱本    廳)及辦理借用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廳借用範圍為:    本校主辨或協辦一六0人以下之學術性演講會或討論會。    經本校或本館同意之校內集會或活動。

第三條 凡申請借用本廳者,應先填具申請書(備有格式),經本館同意後,即    繳納應繳費用之半數為訂金,餘額必須於使用場地三天前繳清。

第四條 本館如有特殊需要必需收回使用時,應於借用日兩星期前通知借用者放    棄借用,並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借用者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第五條 借用時間分為如下:    全日時段: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上午時段: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下午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    晚間、國定及校定假日、春假、寒暑假期間之例假日不出借。    嚴守使用時間、不得逾時佔用其他場次,其經本館同意逾時使用者,應    按比例收費。

第六條 本館會議廳包括空調、擴音設備、現場錄影、電腦及實物投影系統等設    備,收費標準分別如下:

             全日  半日      備   註本廳(包括空調、擴音設備) 15,000 10,000 1本校各單位及學生團體按三折現場錄影         4,000 2,000   優待計收﹐惟週休二日、星期電腦及實物投影設備    2,000 1,000   例假日按全額計收不另優待。            (幣別﹕新台幣)  2請自備所需之空白錄影(音)帶

第七條 借用單位如臨時放棄使用時,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因天災或不可    抗力之原因,致屆時無法使用時,可來函敘明理由,向本館洽退原繳之    費用。

第八條 本廳內禁止吸煙及攜帶飲料或食物入內。

第九條 場地勘查與會場佈置:    1借用單位應指定現場負責人一名,隨時與本館會場管理人連繫,如須     勘查場地,應於上班時間內辨理。    2標示牌、海報或宣傳標語等,借用單位須於佈置會場前送達本館備查     ,不可任意裝潢或張貼於館內外牆面,會後花圈花籃或其他非屬本館     物品,借用單位應於當日負責清潔及運離本館。

第十條 本館會議廳各項設備,借用者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借用    本館各項設備或器材,均應妥善維護,如有破壞毀損,應負損壞賠償責    任。

第十一條 申請借用者,如逕自轉借他人、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違背     政府法令及學校規定者,本館有權要求借用者立即停止使用,不得異     議。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攜進本館之貴重財物、設備及資料,應自行派員妥為保管,     如有遺失或損毀,本館概不負責。

第十三條 使用目的如為學術性會議,借用單位應將該會議之會議論文等資料完     整無償提供本館二份,以增加本館館藏。

第十四條 本辨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