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委託書局代售所得應繳納營業稅

教育部函示有關出版品委託書局代售所得,請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納入校務基金管理,並依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依營業稅法第二條及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亦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又同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並非教育勞務或文化勞務,其銷售收入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但是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為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則可依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另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均依預算法等相關法令編制執行,因此出版品委託書局代售之所得,免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