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 第一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設置、收支、保管及運用,依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國立大學校    院應設置校務基金。 第三條 設置校務基金之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 第四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    預算。 第五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    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    部定之。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職    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    員任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    生。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第六條 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撥付。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前項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撥付,由教育    部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七條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     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其他與學校校務有關之支出。 第八條 各校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    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第九條 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訂定統一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第十條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捐贈收入不在此限,惟仍應受教    育部之監督。第十一條 國立專科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