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法規、業務及釋例

●教師借調期間年資採計本校八十八年六月廿九日(八八)校人字第0一二七七六號函轉教育部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台(八八)人(一)字第八八0六五0九0號函,教師辦理留職停薪借調期滿歸建時,得比照職前年資採計之規定,將借調期間所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教育部八十八年六月三日台(八八)人(一)字第八八0五八五六二號函轉:(一)教師修畢博士學程,並完成論文口試,而因學制因素未及取得學位證書,為辦理該期間任職年資之認定,同意自取得學校核發之臨時畢業證書日起,視為具有博士同等學歷。此尚未取得正式畢業證書之期間,得視為具有博士同等學歷辦理年資採敘。惟臨時畢業證書僅敘述完成修業課程,而未敘明已通過論文考試完成學位要求之事實者,不得視為具有博士同等學歷。(二)另依「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之規定,教師曾任在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校院擔任專任職務,其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按上開規定,教師博士後研究,係擔任學校之專職工作者,得依規定採敘;惟如係受僱於學校教授個人者,則尚無法採計該項任職年資提敘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