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教師會計畫聯繫各校教師會籌組全國大專院校教師聯合會

台大教師會堅決反對全國教師會與教育部簽訂全國教師聘約準則,並將宣佈退出台北市教師會,以抗議全國教師會剝奪教師工作保障及財產權。台大教師會於本月六日召開第二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中決定基於下列理由,堅決反對全國教師會與教育部簽訂全國教師聘約準則:

一、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僅規定各級教師組織與學校協議聘約事宜,教師聘約之協議對象應為學校並非教育部,且教育部並非雇主,因此全國教師會與教育部簽訂﹁全國教師聘約準則﹂,有當事人不適格問題其契約無效。

二、全國教師會宣稱:大專院校教師聘約由教育部和全國教師會協議之,縣市立學校教師聘約由地方政府和地方教師會協議之,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此項做法乃違背教師法。

三、全國教師聘約準則為一種團體協約,其條件須優於現有教師聘約,若比現有教師聘約還差,社員並無遵守之義務。

四、全國教師會不僅未廣徵全國教師意見,其徵詢意見程序有暇庇,而且全國多數教師並未加入教師會,因此全國教師會不具代表性。台大教師會基於團體協約僅對社員有效,全國教師會理應為教師爭權益、謀福利,而今竟背道而馳、角色混亂,夥同行政單位剝奪教師工作保障及財產權。全國教師會若一意孤行,為維護會員權益,即宣佈退出台北市教師會,以切斷與全國教師會之從屬關係。台大教師會並於會中決定積極與各大專院校教師會聯繫,籌組全國大專院校教師會聯合會,以為全國大專院校教師爭權益、謀福利。

全國教師會預定將於今年八月十四日該會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中通過﹁全國教師聘約準則草案﹂及﹁全國教師自律公約草案﹂,然後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與教育部簽約,不論有無參加教師會,全國教師一體適用。其中有關全國教師自律公約視為聘約的一部份,如有違反,情節「嚴重」者 (另設自律委員會調查認定) 可以解聘。由於其條文內容過於含混模糊,讓教師動輒得咎,恐演變成另類白色恐怖。另外聘約準則草案第三十七條中規定每年直接扣繳教師一個月全薪千分之一點五之所得,涉及對教師財產剝奪,且對新設之﹁教師事務委員會﹂的財務及相關事務,並無監督制衡單位。因此,聘約準則不但無助於提升教師權益,卻使教師得接受教評會及新設之﹁教師自律委員會﹂的雙重限制,隨時有被調查、糾舉及懲處的可能,嚴重損及大專教師重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