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實驗林輔導契約林地之林農改善經營方案

                      資料提供:本校林管處企劃組一、前 言

台大實驗林設置之宗旨為「教學實習」、「學術研究」、「資源保育」及「示範經營」,以培養優秀之林業人才,發揮森林多目標功能。實驗林土地所有權屬於國有,實驗林管理處忝為林地管理機關,為所轄之森林資源戮力經營,以維護生態資源,使為全民共享。惟在包含眾多林農之環境下,實驗林農宅地先被解除放領,而目前仍有部分人士繼續要求將契約林地解除後再放領。實驗林之契約林地計有「保管竹林」、「保育竹林」及「合作造林」 等三種,其形成及林農對林地之利用型態,與林業政策息息相關,更影響當地之社經發展,此為台灣林業之特殊現象,向為學術界與林業界研究探討之課題。為因應部分林農對本處契約林地要求放領之訴求,實驗林研擬配合其改善經營之方案及其他措施,以引導林農正確有效的經營林地,且兼顧其生活,同時維護本處林地之完整,達到設立之宗旨。

二、台大實驗林與地方之互動

台灣人口稠密而交通發達,林業經營常因地方社會發展而受嚴重的干擾並造成衝突,惟森林生態系之經營,勢必將地方社區之發展包含於其中,對於地方發展之需求,能相對的因勢利導,將其容納於林業經營中,林業始可真正的永續經營,因此實驗林一直積極努力推動與地方之互動。

(一)配合地方公共建設,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實驗林對水土保持向極用心,轄區內數千公頃的林地維持天然林相,提供了「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對地方之水源涵養殊具貢獻。此外在不妨礙維護生態保育與國家林業政策之前題下,對轄內社區發展與生活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本處皆盡力配合提供使用,包括學校、托兒所、社區活動中心、水電設施、車站及加油站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已超過八十公頃。

(二)提供地方道路用地,改善居民出入之交通:實驗林轄內現有道路(包括公路、產業道路、林道)總長五五七公里,其中省道、縣道、鄉道等公路長度一六0公里,為實驗林所提供之道路用地並配合經費闢建,至於不屬公路部分之林道長度計二七七公里,為實驗林早年為造林撫育、林地管理、森林遊樂等之需要而開設,現有道路網中大部分路線除提供林農運輸林產物之外,並成為居民進出之要道。如延溪公路原為實驗林所闢建之車溪林道,於民國六十五年實驗林提供用地及配合經費拓寬改善。

(三)帶動地方產業發展,提升鄉民生活水準:實驗林所轄鹿谷鄉之溪頭森林遊樂區夙以林木蓊鬱、氣候宜人聞名,自民國五十九年成立以來,因特有森林景緻及生態環境,深受國民喜愛,除提供國人良好的戶外遊憩環境外,並帶動地方繁榮。近二十多年來,溪頭森林遊樂區每年遊客量多達百萬人次,除帶動其後周邊杉林溪、鳳凰谷鳥園等旅遊據點之開發建設,更對鄉內產業發展產生乘數連鎖效果,促進地方餐飲旅館運輸等各級產業蓬勃發展,增加鄉民就業機會。如鄉內特產烏龍茶,即因遊客魚貫前來,迅速打開知名度,鄉民因地方遊樂事業及周邊產業之發展,因而提升鄉民之經濟水準,改善鄉民生活品質。

(四)回饋地方,增加地方政府稅收:台大實驗林溪頭森林遊樂區除每年門票及停車費收入繳納營業稅,平均達新台幣肆佰萬元,區內土地及建物繳納房屋稅及地價稅達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外,溪頭餐廳旅社每年繳納營業稅將近新台幣伍佰萬元,故總計溪頭森林遊樂區及溪頭餐廳旅社之經營每年增加南投縣政府稅收約達新台幣壹仟壹佰餘萬元,且時獲稅捐單位表揚為優良納稅義務人。轄區內鹿谷鄉之居民進入溪頭森林遊樂區,均免收清潔維護費以回饋地方。

(五)致力自然保育,推展地方環境教育:出版各種動、植物生態解說手冊及摺頁,提供詳實有系統的資訊,定期舉辦生態解說服務工作及研習活動。於民國八十一年獲教育部指定為自然教育中心,負責中部五縣市自然科教師之戶外教學研習業務,民國八十二年更榮獲教育部頒發全國社教有功團體獎殊榮。而實驗林轄區所在之鹿谷、竹山、水里、信義四鄉鎮之中、小學生至溪頭森林遊樂區作戶外教學一律免收清潔維護費,並派員解說,協助戶外教學。今年度更爭取到教育部專案補助部分經費並配合實驗林之經費辦理轄區內四鄉鎮國民小學系列環境教育計畫,由實驗林派員赴各校辦理一系列之環教活動,頗獲地方好評。

(六)自然生態教育場所:台大實驗林長期經營、管理、研究之結果,使得溪頭、線浸、沙里仙、塔塔加等地成為國內外著名之自然生態教育場所,每年到轄區內進行教學研究之國內外人士多達萬餘人次。

三、輔導契約林地林農改善經營方案

為順利推展實驗林之相關業務,實驗林將化被動為主動,加強與社區發展之互動關係。對林農要求放領本處林地,研擬下列「改善經營方案」,以減少民怨並兼顧維護本處實驗林地之完整。

(一)爭取造林補助:除配合目前政府推動之「全民造林運動」,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對新植造林之契約林農依規定核給獎勵金外,另積極爭取對已成林之契約林地辦理評鑑工作,除發給造林補助金外,對已成林撫育績效顯著者定期予以表揚或核發獎金,以示獎勵並增加林農造林意願。

(二)修改法令:據統計林農每戶所得平均有百分之四十八來自契約林地之生產收入,顯示林農仍須依賴經營契約林地為生,為照顧林農基本生活,契約林地應研究實施林地分級,對於地況平坦無礙國土保安之林地,可放寬現有合作造林契約第十條規定「‥‥合作造林地應全面造植林木或竹類,必要時得營造果樹等森林特產物,惟其面積不得超過該筆總面積十分之三‥‥」之限制,修改為「‥‥至少應以契約面積百分之五十實施造林」。

(三)收回林地進行造林:對坡度陡峻、具有國土保安功能之林地,大幅度提高地上物之補償金作為誘因,依據合作造林第十九條規定,儘力疏導林農解除與本處所訂立之契約,由本處收回造林。該項經費由中央逐年編列預算專款支應。

(四)技術輔導:由本處主動推廣高經濟價值樹種或藥用植物之栽培技術,增加契約林農造林意願並兼顧其生活。

(五)協助社區發展,帶動地方繁榮:為兼顧國土保安,繁榮地方經濟,改善林農生活,本處沙里仙自然教育中心區將規劃為自然生態教育園區,推廣生態旅遊帶動地方繁榮,使和社溪兩岸得適當發展,將「社區林業」、「親民林業」、「混農林業」、「休閒林業」 等森林生態經營體系,與契約林地之經營融會貫通,作為本處長期推廣、輔導契約林地經營模式。

(六)加強愛林、保林之教育宣導:對轄區內中、小學校師生定期舉辦戶外教學,支援社區學校對自然科學之不足,進而加強師生的林業基礎教育,並達敦親睦鄰之目的。此外利用里民大會或各式集會加強宣導本處施業理念,以取得林農諒解與配合,減少林農對本處施業之誤解,並研擬出版本處簡訊寄發給轄區內有關單位、民意代表、契約林農等,使外界對本處營運概況能更加瞭解,除籍此宣導施業理念,兼而灌輸林業教育,加強鄉民愛林、育林、保林之觀念。

(七)加強溝通、服務:為考量地方之福利與發展,對社區公共設施之申請案件,在不妨礙本處維護生態保育,及不違背國家林業政策之前題下,全力配合。為符合社會趨勢,將加強本處員工在職訓練,凡事主動,以服務,溝通、協調為宗旨,減少林農之抗爭與怨言,俾改善本處施政之親和力。

(八)提供林農就業機會:除修改不合時宜之法令,並積極主動在轄區內創造就業機會提供給林農,或輔導其轉業,以維持其基本生活並改善其經濟條件,取代林地放領之實質效果。

四、結 語

實驗林原以木材生產為財源自給自足,近十餘年來配合林業政策已停止砍伐,雖財源拮据,惟仍盡力開源節流,寬籌經費,充實試驗、研究、教學實習設施,培養林業研究及技術人才,除編訂自然生態保育、水源涵養及保安林之規劃外,並加強林地管理及維護、開發自然生態與遊憩之森林資源,達成森林多目標之示範經營,符合世界生態保育潮流,使實驗林發揮國土保安、環境保育等多功能。台大實驗林對森林之經營向秉學術良心,以永續經營為最高目標,用心擘劃,以提供全體國民共有、共享之良好環境,並積極配合地方建設,希望與地方共存、共榮,達到實驗林設立之目標與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