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法規、業務及釋例

●電信特考職系適用規定教育部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台(八八)人(一)字第八八0七六0八一號函轉銓敘部八十八年六月廿四日八八台法二字第一七七三七七九號函規定,應八十四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電信人員考試高員級二級考試技術類電機工程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經建行政」、「電力工程」、「電子工程」、「資訊處理」、「工業工程」、「會計審計」(限適用會計審計職系中之審計)及「檢驗」(限適用檢驗職系中農、工、商品之檢驗)等職系。

●委任升薦任官等參訓人員核定八十八年下半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乙案,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公訓字第八八0六一九五號函核定,人事室組員王瓊雲、工學院組員周淑嬌、農學院附設動物醫院組員張秀芬等三人參加。

●喪葬補助報領相關規定教育部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台(八八)人(三)字第八八0七七八二六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十八局給字第0一二八七九號函規定,公教員工之繼父母死亡,如經申請人自行切結有扶養暨營辦其喪葬事實者,得在不重領兼領原則下,從寬就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擇一報領喪葬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