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業務及釋例

●教師資格送審相關規定本校89年3月9日89校人字第004015號函轉教育部89年2月22日台(89)審字第89020628號函,有關教育部74年3月14日台(74)審字第09265號函「各公私立大專院校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不超過65歲為限之規定」,係適用於專兼任教師。

●駐衛警察年資相關規定本校89年3月28日89校人字第005796號函轉教育部89年3月13日台(89)人(一)字第89025094號轉銓敘部89年2月23日89特三字第1846627號函,有關公務人員曾任公務機關駐衛警察年資,准予比照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之一修正條文規定提敘俸級。各單位同仁如符合是項規定,於本(89)年5月31日前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者,溯自同年1月15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本校各學院附設機構及專業性研究中心等設置表」業經教育部核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之附表二「國立台灣大學各學院附設機構及專業性研究中心等設置表」業經教育部89年2月24日台(89)高(二)字第89022200號函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