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九學年度學雜費漲幅由百分之十降為百分之八

本校89學年度日間部各學系、所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修正為調漲8%。

教務處表示,本校前所擬具學雜費調漲案,業經89年1月25日第2139次行政會議決議調漲10%,茲因考慮減輕同學經濟負擔,經89年6月13日第2156次行政會議決議,再調降2%,修正為調漲8%。

依教育部規定,公立大學學雜費收入不得高於教育部所訂基本運作所需經費中,學校應自行負擔之部分,且每年調幅以不超過10%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