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學年度繳交學雜費注意事項

89學年度繳交學雜費期限為89年9月16日,請至全省各地華南銀行繳交,並妥慎保存收據備查。繳費後即視同註冊。新生、轉學生需持繳費收據並依規定辦理現場註冊。

在校生未繳費者視同未註冊,依規定應予退學,新生未繳學雜費且未依規定辦理現場註冊者,即予除名。在校生已繳交學雜費同學,請於89年9月18日起至89年10月5日止,委由班代或代表將學生證收齊,送至各註冊負責單位蓋章,以確認繳費相關程序無誤。未蓋章者學生證無效;新生於辦理註冊手續後,於註冊現場發給學生證。

本學期應退學學生繳費(註冊)無效,並予以退費。89年6月27日起開放網路查詢成績,請留意是否達二分之一(特種生三分之二)不及格退學標準。凡辦理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暨申請就學貸款同學,請於9月16日前依相關規定檢附證件,逕至承辦單位(日間部為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進修學士班為諮商輔導組)申請。辦妥上述手續,而需更換繳費通知單之日、夜間學生,請分別至出納組與進修推廣部總務組辦理。

因銀行電腦系統及造字檔與本校不相容,少數姓名與地址含有罕用字之學生,繳費通知單上可能印出錯誤的文字,遇此情形請檢查學號是否正確,若學號無誤(繳費通知單上所印之編號為學號加上一個檢查號碼),即可照常持該繳費通知單至銀行繳費(繳費檢核以學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