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會:大學法修正草案歡迎提供意見

本校教師會表示,立法院將於下一會期討論大學法修訂案,為了維護權益,歡迎大家提供意見,教師會在彙整本校同仁及其他大學教師會意見後,將提供立法委員參考。相關意見請傳真:2369-8702,或寄農化系轉台大教師會收。

目前修訂之大學法草案中有關大學教師部分與現行大學法主要不同處如下:

(一)董事會與校務會議1.公立大學設董事會,其位階高於校務會議,可審核校務會議之決議。2.將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刪除。3.將校務會議審議事項中「預算」改為「概算」。

(二)校長、院長、系主任及所長1.校長由董事會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送請董事會圈選一人。2.院長、系主任、所長之產生由普選改為由遴選委員會遴選,遴選委員會由高一 級主管來組織。3.院長、系主任、所長之資格放寬為相當職級之專業技術人員亦可兼任。

(三)軍訓室及體育室將軍訓室及體育室從應設單位中刪除。各校可自行決定要否設置。

(四)榮譽教授增列得聘任本校退休教授擔任無給職榮譽教授。

(五)助教刪除聘任助教,其工作改由聘用研究生兼任教學助理或研究助理代之。

(六)大學教師之權利義務1.大學之工作除原有授課、研究及輔導,增列相關之服務。授課改為教學。2.增列為提升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品質,大學教師之權利義務,依法律及 聘約之規定。3.增列教師長期聘任之資格:大學教師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經續聘三次以上, 且其教學、研究、輔導及相關服務成績優良,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評審通過者,得長期聘任。但國際知名之學者已具教授資格,且 有重要專門著作,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審通過者, 得長期聘任。

(七)大學對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1.增列得由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擬訂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後實施。2.取消硬性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須有校、院、系(所)三級。3.增列校長或學術單位主管基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十五條所定之理 由,得向院級或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 之提案。4.增列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 評鑑,作為教師待遇、升等、續聘、長期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 重要參考。

(八)教師會增列大學教師依教師法成立之教師會, 應有該大學逾半數專任教師加入,始得執行教師法第二十七條所列之基本任務。

(九)特殊身份學生入學增列台灣地區原住民族籍學、蒙藏學生、運動成積優良學生、退伍軍人、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香港澳門居民、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公開招生之名額或招生方式限制。

(十)畢業應修學分數增列學生修讀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其畢業應修學分數,由各大學定之,但修讀學士學位者,其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128學分。

(十一)學程1.增列學生得修讀學程課程。2.增列大學開設之各類學程,得置學程召集人;修畢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應發 給學分證明或由各該大學依法授予學位。

(十二)在職進修增列各大學得辦理在職進修教育,並授予學位。

(十三)學生輔導1.修訂版大學法第42-46條 (略)2.增列大學應實施導師輔導制度。

(十四)公辦民營增列公立大學可將其經營、管理之一部或全部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