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宿舍申請資格修正通過

本校教職員宿舍分配辦法第一條(申請資格)經89年10月31日第二一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凡本校編制內支薪之專任教職員、警(有獨立預算之附屬機構員警,及已購公教住宅,與已貸公教住宅貸款者除央A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均得申請配住有眷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