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台幣30萬元以內採購案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決標定期彙送

自89年12月1日起,本校校總區各單位辦理授權金額(新台幣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之採購案件,請切實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決標定期彙送,並將採購相關文件送總務處購運組審查,請各單位同仁配合辦理。依據審計部89年10月13日台審部省字第八九一九九一號函表示:各單位辦理之採購案件,請切實遵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規定:「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該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之採購。」及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授權各單位辦理採購流程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適用)同時修正如附件,(詳見台大公文系統,網址為http://doc.ntu.edu.tw/)校內常用表格系統項下亦同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