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彈性辦公 行政單位元月1日起週休2日

本校90年寒假彈性辦公期間出勤職員名冊請於元月十日前填送人事室備查,寒假彈性出勤期間及春節假期,依89學年度行事曆、本校第2036次行政會議決議(學期結束後之第一週及第二學期開始前一週應正常上班,其它寒假期間週一全日上班,周二至週五上午全時上班,下午採彈性出勤)之規定。配合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本校行政人員自90年元月1日起全面實施週休二日。為維持公務之正常運作,彈性辦公時間內,除行政單位均應留置適當人力外(各單位至少應留置一人),其它單位如各院、系、所得視業務需要與否,決定是否留置人員辦公。彈性辦公時間出勤人員不得請領值班費、加班費,並不得補休。寒假期間除婚、喪、娩假按日計算外,事、病、休、陪產、產前假等均按實際日(時)數登記,惟連續休假超過三星期者,超過部分以全日登記。駐警隊仍按現行方式排班,技工、工友則比照職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