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服務專欄 第44期

有關國籍法修正規定

※國籍法第二十條(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規定:「(第一項)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與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含兼任學術行政主管人員)、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暨依教育部八十九年月日台(八九)人(一)字第號函、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台(八九)人(一) 字第八九一三八二九六號函規定,本校相關配合措施經提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八日第二一七三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並於本(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以校人字第0二七六四八號函轉各單位依左列規定辦理:1.新聘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任作業程序:(1)為配合本校冗長之三級三審聘任作業及教育部之認定與核准作業程序,規定系(科)所於進行新聘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徵聘作業時,應先行確實查證擬新聘人員國籍情形,並請其填具「新聘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國籍調查表」,如係屬雙重國籍人員並須針對其所具專長或特殊技能是否符合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及「無涉及國家機密」等依教育部所訂「不易覓得之人才」認定標準先行審酌,填具「聘任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人員審核表---新聘人員使用」詳述具體理由及認定過程,於院、系所教評會通過其聘任案及認定其專長或特殊技能確係屬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及無涉及國家機密時,併同國籍調查表隨聘任案報校,提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由人事室報教育部核准後始予致聘到職。為配合本項作業及避免影響教學、研究,請各單位儘早進行聘任作業。(2)如本校認定符合規定惟報教育部審認後未獲核准者:應即不得聘任,惟如系(科)所仍擬聘任且當事人同意並依規定填寫「放棄外國國籍之具結書」具結願意放棄兼具之外國國籍時,仍得經校教評會同意暫時予以聘任,但應於一年內(自學校將教育部認定結果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完成放棄外國國籍,並繳交放棄生效文件;於限期內未完成者,校方逕依國籍法規定免除其職務,不受教師法第十四條限制。(3)如經校、院、系所教評會認定未符規定,應即不得聘任。惟如系(科)所仍擬聘任且當事人同意並依規定填寫「放棄外國國籍之具結書」具結願意放棄兼具之外國國國籍時,仍得經校教評會同意暫時予以聘任,但應於一年內(自學校認定結果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完成放棄外國國籍,並繳交放棄生效文件;於限期內未完成者,校方逕依國籍法規定免除其職務,不受教師法第十四條限制。

2.新聘教師兼行政主管職務人員:報核聘時得檢具擬聘人員國籍調查表或會請人事室查核其國籍情形,如具有雙重國籍且獲聘擔任行政主管者於提經行政會議確認並報奉教育部核准後始予致聘;惟報教育部審認後未獲核准者應即不得聘兼,惟如系(科)所仍擬聘任且當事人同意並依規定填寫「放棄外國國籍之具結書」具結願意放棄兼具之外國國國籍時,仍得提經行政會議同意暫時予以聘兼,但應於一年內(自學校將教育部認定結果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完成放棄外國國籍,並繳交放棄生效文件;於限期內未完成者,校方逕依國籍法規定免除其職務。為配合本項作業及新學年業務順利推動,請各單位儘早進行新任主管遴聘作業。3.至已聘任之現職人員(含八十九學年度聘兼行政主管職務人員及86.3.20前進用之助教):請各單位查填其國籍情形並填具「現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國籍調查表」後,如具有雙重國籍者,請系(科)所依上開認定標準認定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填具「聘任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人員審核表-現職人員使用」報校,並提經校教評會專案小組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並比照前述1.(2)及(3)辦理。4.現職人員本次調查及新聘人員聘任後始取得外國國籍者,應於取得外國國籍七日內填具「現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國籍調查表」主動向服務系(科)所提出,並依序由系(科)所、院教評會依前述1.規定程序辦理,如未主動提出,經檢舉查證屬實,即依國籍法規定撤銷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