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業務及釋例

※教育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台(九0)人(一)字第九000一八七二六號函轉銓敘部九十年二月八日九十銓一字第一九八三三八三號函,有關列同一陞遷序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七職等」職務,由委任改派薦任職務後年資未滿一年,惟併計其委任第五職等年資已滿一年者,得否免受「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第六款規定之限制,以其派任委任或薦任均屬同一職務,且未訂列不同陞遷序列,同意視為「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第六款所稱「任現職」或「任同序列職務」。

※教育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台(九十)人(二)字第九00一三0一九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九十局給字第三0二九0號函,關於教師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後,經申訴評議確定申訴有理,而撤銷原解聘或不續聘核定,回復其聘任關係後薪給補發疑義,茲因原遭解聘或不續聘教師於該段解聘或不續聘期間仍有不到公不服勤之事實,該段解聘或不續聘期間薪資之補發,不含發給各項加給,應僅包含本薪(或年功薄C

※ 本校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九0校人字第00五二七六號函轉新修正本校與中央研究院合作辦法,本次修正係增列本校(中研院)得合聘中研院(本校)之研究人員為研究人員,暨本校合聘之人員如在本校兼課,授課時數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

※本校九十年三月廿八日九0校人字第00六八三四號函轉新修正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進用之專案計畫教學、研究人員聘書(聘約),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契約書暨卓越計畫教學及研究人員聘書(聘約),本次修正重點係專案計畫教學、研究人員聘書(聘約),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契約書新增列保險及離職儲金規定;另卓越計畫教學及研究人員聘書(聘約)則增列保險規定。

※本校九十年四月六日九0校人字第00六五八八號函轉教育部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台(九0)審字第九00三三九七0號函,有關同一送審人之教師資格審查案分由二所不同兼任學校同時送審,核與相關規定不符,日後於送審時請詳加審核並應請送審人確實承諾並未從其他兼任學校送審,避免造成重複送審情形。

※本校九十年三月八日九0校人字第00四九六六號函轉,有關本校專(兼)任教師超支鐘點費(鐘點費)支給事宜,以教育部規定:「...各校專任教師超支鐘點費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給,如寒暑假未授課期間不宜支給超支鐘點費。另各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事宜,其性質應與超支鐘點費一致,應為相同原則之適用;兼任教師鐘點費亦請秉前述原則辦理。」本校為符合規定,以本校行事曆鎖定之學期實際上課開始至課程結束之週數,核實致發專任教師超支鐘點費及兼任教師鐘點費;專任教師自八十九學年度第二(本)學期起實施,兼任教師自九十學年度起實施。

※本校九十年三月八日九0校人字第00四九一二號函轉國科會九十年二月六日(九0)台會綜一字第000八一0一0號函,檢送新修正「補助延攬科技人才處理要點」,本次修訂重點為:一、第六條(三)保險費,將「勞、健保費」雇主負擔部分,修正為「延聘機構屬中央機關學校各投保單位者,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撥付;延聘機構屬中央機關所屬各非營業基金(包括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者即屬其他單位者由本會編列預算撥付」,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二、 第六條(四)研究計畫經費補助部分,研究講座及客座人員「若補助聘期達一年以上,並覓妥計畫共同主持人者,得比照本會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申請補助其研究計畫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