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來函澄清─有關教職員退休金之支領規定

關於近日報載「任職滿25年於55歲退休生效得加發五個基數一次退休金」、「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等優惠規定將取消,及「支領月退休金之年齡將延後」等,教育部來函澄清並無檢討廢止之擬議。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等規定,教職員符合退休條件並具有15年以上之任職年資,除年齡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者外,均得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亦尚無將上開支(兼)領月退休金限齡修正延後之擬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