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大學法修正草案教師會歡迎大家提供意見

本校教師會表示,教育部最近提出新版大學法修正草案,為了維護大學自主、學術自由、校園安定、及同仁權益,歡迎大家提供意見。教師會在彙整本校同仁意見後,將向教育部反映,並聯合其他大學教師會,向立法委員反映,相關意見請傳真:23698702,或寄農化系轉台大教師會收。

新版大學法修正草案中有關大學教師部分與現行大學法主要不同之處如下:一、增訂「國立大學公法人」專章二、設置董事會(一)董事之來源如下:1.教育部自行遴選七人2.其他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四至十人 (由中華民國國立大學校院協會與教育部各推舉二分之一,教育部推舉者須經立法院組成審查委員會同意)。(二)董事會位階高於校務會議,故將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刪除。(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原為校務會議審議事項,新法將其刪除。三、待遇現在:依級別及年資決定。新法:甲案:依研究成果與潛力之評鑑結果決定。不適用教師法之規定。乙案: 維持現制,但教學研究成果優異深具發展潛力者得另定待遇。四、新進人員之資格與待遇甲案:依聘約之約定,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規之限制。乙案:編制外人員依聘約之約定,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規之限制。五、教學1.將大學基本教學單位由學系修正為學院,學院之下得設學系。2.增訂得因教學之需要,設各種學程。六、學校評鑑:新訂實施教學、研究、輔導或校務行政評鑑。七、校長、院長、系主任及所長。1.校長由董事會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送請董事會圈選一人。其任期及續任次數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2.刪除副校長須有教授資格之限制,其人數並自一或二人改為一至三人。3.院長、系主任、所長與學程主任之產生方式、任期及續任次數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系主任、所長之資格放寬為副教授以上。八、軍訓室及體育室將軍訓室及體育室從應設單位中刪除。各校可自行決定要否設置。九、刪除行政主管任期制,行政主管每年一聘,校長得不予續聘,不予任期保障。十、各單位得設副主管,其資格及產生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十一、助教:刪除聘任助教,其工作改由聘雇教學或研究助理代之。十二、大學教師之權利義務1.大學之工作除原有授課、研究及輔導,增列其他相關之服務,並將「授課」改為「教學」。2.增列: 大學教師之權利義務,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各大學並得於學校規章中另增列之。學校規章應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明定於聘約中。十三、大學對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1.增列: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並得於教師聘約中,另訂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事由及程序。由各大學擬訂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定後實施。2.工作權:現在: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須有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列之事由, 並須經教育部核准。新法:(1)授權大學自治。(2)增列:校長或院長得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有關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與資遣之提案。3.取消硬性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須有校、院、系(所)三級。4.增列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 作為教師待遇、升等、續聘、長期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十四、學生權益及學生輔導 (僅列與教師有關部份)1.增列:大學為落實教師輔導職責,並促進學生學習,生活適應及自治能力,應實施導師輔導制度,其實施規定,由各大學定之。2.增訂大學畢業生,成績優異者,得直接攻讀博士。3.特殊身份學生入學增列:原住民族學生、離島鄉籍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公開招生之名額及招生方式限制。4.增列修讀碩士、博士學生得選讀輔系或學程課程。5.增列學生修畢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大學應發給學分證明或由大學依法授予學位。十五、在職進修增列大學得為在職社會人士辦理各級學位之進修教育。十六、公辦民營增列公立大學可將其經營、管理之一部或全部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十七、軍警校院及空中大學增列軍警校院,空中大學之設立、組織及教育設施,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