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就學貸款作業已經啟動

91年1月15日至2月19日前至台北銀行各分行辦理貸款簽約對保手續

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資格限(1)本校在學學生具有學籍者。(2)學生本人、父母、配偶、保證人,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僑生、大陸來台依親學生、父母一方屬外國人及經核對戶籍謄本父母一方遭除籍者均不得辦理本項貸款)。(3)學生本人及父母﹙已婚者為配偶﹚年所得符合中低收入者(即新台幣一一四萬元),或未符合中低收入且家中有二人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而需要辦理就學貸款者。貸款項目:學費、雜費、實習費、學分費、住宿費、平安保險費、書籍費等各費之總額。(不含體檢費、網路使用費及暑期住宿費)3.貸款銀行:本校符合申請資格同學申請貸款銀行為台北銀行之全省各分行。償還方式:(1)家中年收入未超過一一四萬元之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由教育部編列預算。(2)家中年收入超過一一四萬元之學生,家中有二人以上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而需要辦理就學貸款者,就學期間即須自付利息(銀行撥款到校後,隔月開始付息)。(3)畢業後滿一年開始償還貸款並付利息。(4)利率為依開始償還貸款時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0.5%浮動計息。(5)未盡事宜請參閱台北銀行就學貸款作業須知第五點。辦理流程:(1)學生本人應於91年1月15日至2月19日前,連同保證人父母(已婚者為配偶)攜帶身分證、印章、學生證(新生以入學通知單)、註冊繳費通知單及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配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須分別檢附),至台北銀行各分行辦理貸款簽約對保手續(請詳閱簽約內容)。(2)銀行辦妥手續後,應於91年1月15日至2月19日前,攜帶就學貸款申請書、繳費通知單、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含學生本人、父母、配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須分別檢附)、(申貸書籍費者,加附本人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及緩繳單(請至本校學務處生輔組網站http://www-ms.cc.ntu.edu.tw/~advisory/下載)填寫後,至生輔組辦理暫緩繳納,再至本校出納組換單後,繳交未貸項目費用,始完成註冊手續。宣導事項:(1)請注意清償期限之各項規定,若有各項異動(如升學、休退學、服兵役等)或須延緩償還期限者,請主動與台北銀行聯繫,並辦理相關手續。各項規定請詳參台北銀行就學貸款作業須知,網址:http://www.taipeibank.com.tw/ (2)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開放金融機構查詢;其已清償者,亦由承貸銀行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該記錄。